專家談網路謠言入刑:網路社會也應是法治社會

時間:2013-09-27 15:26   來源:海外網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的創辦人、全國首屆十佳律師岳成

  9月9日,《最高法和最高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對網路謠言入刑標準作出了界定。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後,對於規範網路管理、凈化網路環境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海外網9月27日專訪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創辦人、全國首屆十佳律師岳成,就網友關心的幾個熱點問題,進行分析解讀。

  【網路社會也應是法治社會】

  《最高法和最高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也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可以入罪。

  在談到該解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時,岳成表示,近些年中國網路發展迅速,網民眾多,所以需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凈化網路環境,打擊犯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他説,網路社會和現實社會並無區別,現實社會是法制社會,網路上也應該是法制的,“不能説因為匿名就可以隨便辱罵他人”。

  【如何界定“故意誹謗”】

  司法解釋中稱“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責。對於如何判定是否“故意”,岳成表示,所謂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引起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他説,故意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故意還分成“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就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間接故意”,是對結果發生抱著放任的態度,發生也好,不發生也好,蠻不在乎。“直接故意”主觀危害性就是更大些。

  【涉及抽象要素法官有裁量權】

  兩高司法解釋明確了適用公訴程式的條件,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 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誹謗多人造成惡劣影響的;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在談到國家形象、國際影響等抽象的入刑要素時,岳成表示,相關部門會對實際情況進行考量,另外法官也會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他説,司法解釋對於公訴案件進行了界定,包括了上述的7情形。比如説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就是造成社會混亂,嚴重危害國家利益了,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公訴機關就會介入了。

  【遭水軍惡意轉發該如何】

  有網友曾提到,如果自己發佈了一個消息,但他對這個消息的真偽並不清楚,就直接發佈出來了,之後遭到水軍惡意的轉發達到了500次以上,最後會不會被追究責任。

  對此,岳成表示,首先要看這個消息的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沒有社會危害性就構不成犯罪。“比如説就像發恐怖資訊,説飛機上有炸彈,造成一種恐慌,當然有危害性,就要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他説。

  他呼籲網友在發佈消息時一定要謹慎,要儘量做到準確無誤,不能人云亦云。他説,所謂言論自由,必須是這個言論是合法的,不是無邊無際的。

  【執法部門應準確使用法律】

  9月17日,甘肅省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初三學生楊某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楊某曾發微博質疑該縣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內情,並被轉發500次以上。此事一時間引發眾多爭議。9月22日晚間,甘肅警方決定對其撤銷刑事案件,改為行政拘留7日。23日淩晨,楊某被釋放。

  針對此事,岳成認為,楊某發這個微博的行為可能有很多不當的地方。但是,執法部門因此微博轉發500次以上而判其犯了尋釁滋事罪,這本身是錯誤的。尋釁滋事罪的界定中沒有這一項內容。另外,“轉發500次”與尋釁滋事罪是兩個概念,前者是兩高解釋中針對誹謗罪而定的,若是某人誹謗別人,並在網路上被轉發500次則構成犯罪,而在尋釁滋事罪中是沒有的。

  在此案中,執法部門先是將未成年楊某刑事拘留,後來又在輿論的壓力下糾正,改為行政拘留。通過此事所暴露出來的執法部門不懂法問題令人震驚。岳成指出,首先,對待一名未成年初中生,警方限制其人身自由之前一定要慎重。其次,無論是公安還是警察,執法部門一定要理解法律,要準確的使用法律。

  【善意説錯話不會被追究刑責】

  有網友認為,打擊謠言無可厚非,但也要給予公民必要的“説錯話”的寬容空間,保障公民的網路監督權。對此,岳成坦言,善意的説錯話不會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必須是在法律框架內才可以使用。

  “我們每個人都有説錯話的時候,這是沒問題的。善意的説錯話,不是有意的誹謗他人,不是攻擊他人、用犯罪手段達到某種目的,不會追究刑事責任。”岳成説。

  岳成指出,法律是明確的,是規範網路空間的“標桿”。言論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準確適用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大眾都是在法律的保護下過著正常的生活,使社會安寧。穩定。

  岳成説:“任何一個國家,民主法制都有一定的限度,自由不是隨便的。必須在法律框架內,公民才可以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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