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是化解勞資衝突、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有效途徑,也是深化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在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實施工資集體協商有利於實現企業發展與職工權益維護的統一,解決勞動者最關心的利益問題,形成科學合理的收入增長方式,促進社會和諧。
工資集體協商的進展和存在的問題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就企業內部的工資分配製度、分配形式和工資水準等進行平等協商,並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是建立正常工資增長機制和給付機制的重要保障。
2000年11月,當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佈《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加大了推動工資集體協商的力度。2011年初,全國總工會出臺《2011—2013年深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規劃》,計劃到2013年底,已建工會組織的企業80%以上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基本實現已建工會企業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實現世界500強在華企業全部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近年來,我國一些地方相繼制定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有的地方還出臺地方性法規對這項工作進行規範。
經過10多年的努力,我國工資集體協商取得了積極成效。但這一制度總體上尚未達到預期效果,仍有很大改善空間。多方調查顯示,目前我國的工資集體協商仍然存在以下突出問題:一是不願談、不敢談。主要表現為相關立法滯後、配套制度不完善、政策引導不夠,一些企業由於片面理解而不願進行集體協商,一些勞動者由於害怕失去工作而不敢與企業或僱主協商,導致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在動力不足。二是不會談、談不好。目前,無論企業方還是工會等勞動者的代表方,在組織構建、協商資料的調研和準備、協商技巧、分歧處理等方面都處於初級階段,工資集體協商規範程度低,重形式輕效果、重數量輕品質,協商成效不明顯。
推進工資集體協商的著力點
加強政策引導。在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 各級政府積極順應社會變革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勞動力市場制度,陸續出臺一系列法律法規,對我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建立和發展起到了有力推動作用。今後,各級政府應繼續整合多方力量,不斷完善政策制度和相關規則,及時提供工資指導線、勞動定額標準等資訊指導服務,加強督促檢查,推動工資集體協商長效機制建設。
加大宣傳力度。工資集體協商是對工資的增減進行協商,並不是只增不減,它是通過協商建立工資增減和支付的保障機制,是企業和職工共用福利、共擔風險的一種制度安排。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實現“市場機制調節、企業自主分配、職工民主參與、國家監督指導”的企業工資制度市場化改革目標的重要措施。目前,社會各界對工資集體協商還有不同程度的誤解:有的企業經營者認為工資集體協商就是企業拿錢漲工資,勢必會影響企業發展;有的職工認為勞資雙方力量不平衡,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意義不大;有的地方政府擔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會改變當地投資環境,影響經濟發展速度;等等。因此,應加大宣傳和引導力度,促進勞動關係雙方和社會各界正確認識工資集體協商的意義和作用,增強對工資集體協商的認同,通過協商消除分歧、化解矛盾、實現雙贏。
提高協商能力。工資集體協商實際上是勞動關係雙方在薪酬問題上尋找並建立利益均衡點,化解分歧、求同存異、逐步達成共識的過程。協商主體的協商能力,直接影響協商的效果。在一些工資集體協商開展較好的國家中,工會派出的協商代表往往是具有較強業務素質和協商能力的專業人士,包括工會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和負責勞工事務的人員,其中不乏律師、經濟學家、統計學家和財務人員等。他們不僅懂法懂行、 熟悉企業生産經營管理和員工生活狀況,而且精明能幹、能言善辯,為提升工資集體協商品質奠定了良好基礎。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其經驗與做法,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各協商主體的專業能力培養;在建立系統完善的法規制度基礎上,使包括企業、職工、工會以及政府在內的協商各方能夠充分發揮專業特長,做到依法依規、專業高效,有效解決“不知道怎樣協商”和“協商效果不佳”的問題。
堅持因地制宜。工資集體協商涉及企業、職工、政府等多個主體及其相關組織,是各種社會力量相互博弈的過程。因此,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應遵循客觀規律,堅持求同存異、因地制宜的原則,提高協商規則的適用性和有效性;堅持品質與數量並重,避免重覆蓋面而輕協商品質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充分考慮和尊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不同利益群體的差異,做到公正公平、因地制宜、適用有效。(馮喜良 周施恩 分別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副院長、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