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公共法律服務買單值得推廣

時間:2013-04-09 13:39   來源:法制日報

  據法制網4月7日報道,人民調解的“福田模式”,是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深圳市福田區打造的人民調解新模式,頗具創新特色的“福田模式”已經引起法律界的關注並得到不少法學界人士的高度評價,甚至被列為國家級研究課題。

  深圳市福田區近年來利用轄區內豐富的律師服務資源,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向有資質的律師事務所購買法律服務,引進法律專業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在矛盾糾紛較多的單位設立人民調解室,全天候為基層群眾提供法律服務、調解矛盾糾紛,積極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工作。這一模式不僅解決了人民調解工作長期存在的人員不足和服務品質問題,還大大地提高了人民調解的公信力,拓寬了人民調解的工作領域。

  人民調解屬於貼近基層、接地氣的低端法律服務,低端法律服務同樣可以實現專業化和優質化,同樣可以採取政府採購的創新形式運作。

  “福田模式”最大的特色是政府採購調解服務。政府向律師事務所購買服務而不是政府直接供給服務,政府僅僅是公共産品的採購方和調解服務品質的監督者和考核者,這既理順了政府職能,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基層政府減負。

  深圳市福田區政府按照“以事定費,購買服務”的供給模式,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向有資質的律師事務所購買服務,中標律師事務所派遣法律專業人員進駐人民調解室擔任專職調解員,經區司法局考試考核後持證上崗。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拓展人民調解這一模式打破了“養機構、養人、辦事”的瓶頸和財政供養人員積澱加重行政成本的困局,優化了基層調解組織人員配置,提高了專業服務品質。

  人民調解的專業化程度高也是“福田模式”的一大特色。利用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和職業優勢開展調解工作,提高了調解服務品質水準,律師事務所這種專業化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糾紛,實現了法律專業化社會服務與矛盾糾紛化解的良性結合,創造了社會管理的新模式。

  將律師事務所引入人民調解工作體系,利用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和職業優勢開展調解工作,優化了基層調解組織人員配置,提供了調解服務品質水準,提升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化、專業化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傳統人民調解過度“行政化”和過度“民間化”的缺陷,提升了調解的中立性、專業性、規範化和法律性。

  坦率地講,目前不少地方搞的人民調解的所謂“創新”,不過是“新瓶裝舊酒”,是對傳統調解模式的重新包裝,沒有脫離政府操控過度行政化或者過度民間化的調解模式。政府對調解的過度介入,容易影響調解的中立性、公正性,而完全民間的“和稀泥”式調解也難免會淡化調解的專業性和法律性。

  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形式值得推廣。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在國際社會已經普遍存在,在我國尚屬於方興未艾的階段。從一些國家的經驗看,政府在養老、慈善、教育等涉及民生的服務領域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是一種成熟可行的方式。法律服務不可能完全由政府大包大攬,法律服務必然由傳統的無償義務公益服務轉為由政府買單的收費服務。

  無償服務難以調動法律服務人員的積極性,難以維持長久,難以保障服務品質,由政府買單的嘗試符合市場經濟需求,體現了對法律服務的尊重,可以實現多方共贏。一方面,律師以專業服務參與調處基層重大、群體性敏感事件,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解決各種糾紛,減少和避免傳統的暴力、陳情、圍堵等方式,降低社會維穩成本,有利於地方政府集中精神抓改革和發展;另一方面,律師提出的法律意見也可以提高基層依法管理水準,夯實基層社會管理基礎。

  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法律服務可謂大勢所趨,建議將包括人民調解在內的公共法律服務納入政府採購的目錄和序列,嚴格依照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依法有序進行。

  基層政府為公共法律服務買單是基層社會管理創新的新氣象,也是轉變政府職能的具體體現。人民調解的“福田模式”值得進行深入研究和大力推廣。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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