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發行改革不能總停在信披上

時間:2013-01-15 14:52   來源:新京報

  資訊披露工作是一個很基礎的工作,就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來説,不應該只是停留在資訊披露的層面,而應該著手解決一些深層次問題。

  進入2013年,“IPO空窗期”還在延續,這就使得新股發行制度的再次改革工作顯得更加迫切。1月12日,證監會副主席姚剛在“2013年中國資本市場論壇”上表示,下一步發行體制改革仍將以資訊披露為中心,不斷完善各項制度。對欺詐上市、合謀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採取零容忍的態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以信披為中心深化發行監管改革”,姚剛給出的這個答案或多或少讓投資者有些失望。因為資訊披露工作是一個很基礎的工作,就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來説,不應該只是停留在資訊披露的層面,而應該著手解決一些深層次問題。

  去年4月28日推出的發行制度改革,監管部門強調的就是“以資訊披露為中心”。但從此次發行制度改革的結果來看,並不能保證資訊披露的真實性,如受到證監會查處的百隆東方、珈偉股份、科恒股份、南大光電等,都是此次發行制度改革後發行上市的新股,但這些股票在資訊披露方面均存在嚴重問題。其原因就在於目前的發行制度並不能保證讓發行人如實披露資訊。

  雖然管理層多次表示對欺詐上市、合謀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要“零容忍”,但這種“零容忍”基本都是“觸摸式”,出具警示函,暫停受理保薦項目等,這無異於是對發行人弄虛作假、欺詐上市行為的縱容。所以,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不應該繼續停留在資訊披露層面,這只會耽誤新股發行制度深層次問題的解決。

  那麼,發行制度到底應該怎麼改革呢?首先,是針對前次IPO改革所存在的問題,加大對欺詐上市、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第一步是鋻於現行法律法規對欺詐上市、弄虛作假等行為比較寬容的原因,按法律法規上限,對相關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罰。比如沒收違法違規保薦機構收入,並處以5倍罰款,撤銷業務許可資格等。第二步是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對欺詐上市、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如欺詐上市公司一律作退市處理,並賠償投資者損失,同時追究主要責任人刑事責任。

  其次,是要著手解決股市深層次問題。比如,完善上市公司股本結構,規定上市公司首發流通股份不低於總股本的50%(國家必須絕對控股公司除外);實際控制人持股超過30%的股份全部轉為優先股,且實際控制人持股中的20%只能通過網下協議轉讓的方式一次性轉讓給有意接手公司經營管理的未來公司大股東。當然,由於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涉及的深層次問題比較多,在這個環節可循序漸進地進行,但這並不能成為回避發行制度對深層次問題解決的藉口。(皮海洲 財經評論人)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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