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鎮江市近日推出新公積金政策,其中規定子女買房父母可成為共同還款人,“多餘”公積金可用來還商貸,公積金可用於支付物業費等。(10月31日《揚子晚報》)
“公積金”儘管名義上屬個人資産,但“公積金”的使用,卻往往有諸多限制,並非想花就能花的。現實中,這邊廂子女房貸壓力大,那邊廂父母的“公積金”卻在那兒睡大覺的,的確也相當普遍。這也可以解釋,為何公積金套現的各類手法會五花八門,並有頗多需求。從這個意義上説,“子女買房還貸可動用父母公積金”的規定,無疑是放寬了公積金的使用限制,讓公眾對這筆資産的處置擁有了更多的選擇權。即便是從資産價值的衡量標準來看,流動性的增加,也意味著公積金價值的提升。
不過,公積金政策有關“子女買房還貸可動用父母公積金”的規定,恐怕並不能因為其順應了中國父母們的“舐犢之情”便名正言順。畢竟,公積金既然屬個人私有財産,那麼,公積金制度當然應該以保護好公積金持有人的利益作為基本準則。從這個角度來看,“子女買房還貸可動用父母公積金”顯然是對上述原則的違背。
事實上,“買房還貸”竟然要用到幾代人的公積金,本身就相當荒唐,與其説體現了公積金管理的靈活,毋寧説再次暴露出房價的不合理。而對於公積金制度而言,其實既沒有理由鼓勵“啃老”,更沒有理由去遷就幾代人才供得起的房價。(吳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