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為子隱,子為父隱

時間:2012-09-04 13:39   來源:法制日報

  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深入開展,個人愈發成為社會行動的主體,以利益為導向的個人行動將導致的那些結果——“漂泊的陌生人”、“諸神之爭”、“人待人如豺狼”——在我們的社會中出現不是沒有可能。為此,強調目的在於保護親情與家庭的“親親相隱”原則對於構建以和諧為目標的法治社會具有特殊價值

  《論語子路》記載: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這段對話講的是,葉公告訴孔子,他們村裏有個正直的人告發自己的父親,其把別人家的羊趕進了自家的羊圈而沒有及時歸還。孔子卻對葉公説,在自己的鄉親中間,正直的人與此相反,他的做法應該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即如果父親偷了別人的羊,那麼兒子應該做的不是告發而是隱瞞不張揚。這就是有名的“親親相隱”。隨著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論語中引申出來的“親親相隱”遂作為一條重要的法制原則被保存下來。

  然而,在中國走向現代的過程中,這條以保護親情、維護倫理為主旨的法制原則卻不斷受到質疑。在以反思和批判為主旋律的中國近代,人們以現代西方法律為標準,認為中國傳統太過強調親情倫理,而受制於此的法律制度充滿著不確定性,為各種人為因素所操縱。如新文化運動的領軍人物胡適就曾比較過中西“律師”,他認為法律是最講邏輯的,因而西方社會中的律師個個都是邏輯專家;而我們的“仲尼之徒”一向是注重“為政以德”的。毫無法理常識的“青天大老爺”動不動就來他個“五經斷獄”,斷得好的則天理、國法、人情、良心俱在其中;斷得不好的則來他個“和尚打傘,無法(發)無天”,事實上則連最起碼的邏輯也沒有了。西方就相反了。西方的律師,訴訟起來,管他個天理、人情、良心,只要邏輯不差,在國法上自有“勝訴”。

  其實,這種看法有些以偏概全,在現代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思想家們確實將法律等同於理性、等同於從事物性質中引申出來的規則,不受任何外來因素的干擾,然而他們並沒有用法律的權威來壓制親情,否棄倫理。毋寧説,他們建構現代國家,確保法律與理性邏輯一致的目的就在於保護倫理,維護家庭,在法律與親情相矛盾的地方必須設置相應的制度使二者都得以維繫。在總結和反思現代法律思想的時候,黑格爾和馬克思都指出,政治國家確立之後,個人及其私人的生活並沒有被否定,而是轉移到了市民社會當中,而市民社會中的各種因素正是國家得以存在的基礎,也是國家存在的目的。

  亞裏士多德曾經説:“法律不應該被看做(和自由相對的)奴役,法律毋寧是拯救。”我們同樣可以説,法律並沒有壓制或廢止親情,而是拯救和保護親情。其實,在現代西方法律史上,上述親情與法律的觀念並非只是思想家們口頭説説而已,它已落實到了具體的法律實踐當中。比如,《法國刑法典》第434-6條規定,“向重罪之正犯或共犯本人提供住所、隱蔽場所、生活費、生活手段或其他任何逃避偵查逮捕之手段的,處3年監禁並科30萬法郎罰金,下列之人不屬於前述規定之列:1.重罪之正犯或共犯的直系親屬,兄弟姐妹以及這些人的配偶;2.重罪之正犯或共犯的配偶或者眾所週知的同其姘居生活的人。”難怪有中國學者説:“現在看來,(中國)有些從前被視為保守落後的東西,在西方近現代法中仍有知音。‘親親尊尊’、‘親親相為隱’、‘重法治官’等等在西方近現代法中都有相同或相似的規定。”

  令人高興的是,近些年來,隨著中國法學的自覺發展,學者們越來越理性地正視這些問題,從學理上進行客觀分析。就“親親相隱”而言,很多的學者不僅從理論上證明其合理之處,而且還在實踐上設計具體方案。其實,從法理上説,“親親相隱”的原則對於今天的中國社會來説可能還具有更深的意義。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個人愈發成為社會行動的主體,以利益為導向的個人行動將導致的那些結果——“漂泊的陌生人”、“諸神之爭”、“人待人如豺狼”——在我們的社會中出現不是沒有可能。為此,強調目的在於保護親情與家庭的“親親相隱”原則對於構建以和諧為目標的法治社會具有特殊價值。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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