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3月開始,為了申請“三公經費”資訊公開,媒體從業者廖紅波起訴了多個鎮政府,幾個月下來,有3個鎮政府較為完整地向他提供了相關資訊,他也輸掉了三場官司。讓他吃驚的是,在起訴之前,對方對他的申請毫不理睬。一名鎮政府官員甚至告訴他“從來沒有碰到過這種事情”,有的鎮政府官員認為他在“給政府找麻煩”(8月26日《中國青年報》)。
公民申請鎮政府公開“三公經費”,卻被認為是“給政府找麻煩”,“如果老百姓都來問東問西,政府啥事兒都幹不成了。”這樣的糊塗認識,令人瞠目。那麼,理應按照法律法規公開“三公經費”的鎮政府,為什麼會一口咬定,此舉是在“找麻煩”而非一個責任政府必須履行的義務呢?
政府的事權並非從天而降,而是經由民眾分別讓渡各自的部分個體權利而實現的。即權力來源於人民,政府只是在代表民眾管理社會公共事務。也因此,當民眾對於政府用權發出征詢乃至質疑時,政府有義務積極主動地回應這種疑問,以釋群疑,這本來就是政府的本分所在,並不應該産生任何不悅。若説什麼是政府的“正經事”,認真回應民眾就是正經事。
“三公經費”當然是政府的公共支出,只不過,因為這些年來此類“公共支出”的增長越來越快,且公共的成色越來越可疑,而社會公眾對此的疑慮也就越來越濃重。因此,要求公開“三公”的呼聲日益高漲。按説,這樣的要求一點都不過分。這是因為,既然事關公共財政支出,就應該毫無遮攔地向全社會公開,並接受監督,政府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公開的申請。
此前,中央政府已經多次表態承諾公開“三公經費”,併為之付出了極大努力,中央部門的“三公經費”公開,已經成為一種無須強調的共識。2011年5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要求,地方政府應比照中央財政的做法,公開“三公經費”。即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機關事務管理條例》中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開‘三公經費’預算、決算情況”。
從法律層面講,鎮政府公開“三公經費”也並非沒有依據。2009年開始施行的《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公開的內容即包括“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三公經費”雖然比較具體,但同屬“財政收支”,並無置身事外的藉口。更何況,《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立法精神即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其實,鎮政府官員之所以認為公民申請“三公”公開是在“找麻煩”,或許並非是出於對法律、對中央規定的無知,更不是什麼“從來沒有碰到過這種事情”,而根本上是出於對民眾參與公共事務的一種擔心。擔心如果百姓總是“問東問西”,會對官員肆意使用權力形成制約;擔心如果公開了“三公經費”,可能引發乃至加劇民眾對於政府官員的不信任、不服從。
這種擔心的根源,則是時下一些鎮政府及其官員在行使權力方面的不規範、缺乏約束,甚至就是濫權營私。而恰恰是因為濫權的存在,才需要公開的陽光照拂那些隱秘的角落,才需要因為公開而逐步強化的民眾監督祛除濫權的發生。事實上,只有官員時時刻刻感覺到可能會有“麻煩”,會有人來“問東問西”,政府的行為才有可能在正確的軌道上不偏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