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喜/畫
對腐敗者的獎賞,就是對清廉者的懲罰,如果兢兢業業工作的普通職工永遠都比不上刑滿的貪官,那麼誰還會傻乎乎地為人民服務?厚愛貪官最不能讓人容忍的地方就在於,它傳遞給社會的巨大負面資訊,讓這個社會最起碼的公平公正被權力黑白不分地撕成碎片
天下之大,無奇不有。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居然以政府公文的形式,要求各有關單位根據縣政府2009年第32次常務會議精神,對2004年11月11日前該縣機關事業單位61名被判處緩刑期滿後未安置的人員進行重新安置。這61人多為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全是因受賄罪判刑。刑滿被重新安排工作後,有些根本不到新單位上班,純屬吃空餉;到達退休年齡的,享受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退休待遇;沒到年齡的可以提前退休,刑期也算連續工齡,養老保險費由單位承擔。對此,當地政府卻回應稱,此舉有政策依據(7月31日《山東商報》)。
官員受到刑事處罰,不應該繼續擔任公務員,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更是一個基本的常識。要不然,腐敗官員都可以在接受刑事處罰後重新當官,那麼他是會變本加厲地腐敗,還是會認真吸取教訓呢?應該承認,現行公務員法在這方面的規定的確不夠嚴厲,但是這並不應該影響到這一基本常識的落實。阜寧縣政府居然以政府公文的形式,專門為貪污受賄的腐敗官員重新安置工作,無疑突破了社會公眾可以忍耐的底線,當地政府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堅稱“有政策依據”,豈止是顛倒黑白,簡直就是公開縱容腐敗。
阜寧縣所謂的“政策依據”,説白了就是一個政策空子。因為根據江蘇省人事廳2004年11月11日下發的“蘇人通〔2004〕237號”文,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應該予以辭退;而對文件下發前的則沒有強制性要求,只是規定“可按上述規定執行”。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既然文件明確“可按上述規定執行”,且如此處理符合公眾訴求,自然應該照做;可是阜寧縣政府對文件的理解正好相反,只要沒有明確“必須”,那麼“可”的意思就等同於“可不”,所以要保留被判刑官員們的編制和待遇,重新安排他們的工作。
事實上,不僅將被判刑官員重新入編是鑽政策空子,准許吃空餉、給予其公務員退休待遇、刑期算工齡、代付養老保險費等,更無一例外不是違法違規。當地政府以政府公文形式,如此厚愛貪官,究竟是要幹什麼?他們有沒有問過當地納稅人是否願意無條件贍養這些貪官?對腐敗者的獎賞,就是對清廉者的懲罰,如果兢兢業業工作的普通職工永遠都比不上刑滿的貪官,那麼誰還會傻乎乎地為人民服務?厚愛貪官最不能讓人容忍的地方就在於,它傳遞給社會的巨大負面資訊,讓這個社會最起碼的公平公正被權力黑白不分地撕成碎片。
阜寧厚愛貪官,引起了網友們很多的猜測,比如:當地官員之所以這麼做,是否有什麼把柄在這61名貪官手中?這61名貪官是否只是替罪羊?厚愛他們,是否算事後回報?當然,這樣的猜測並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但是,那種背後的官官相護與惺惺相惜,還是不難讓人體味到。我們不知道,當地官員之所以如此厚愛貪官,是否因為他們更能理解貪官;但這也引來一個疑問:厚愛貪官的地方官員,自己又能否做到清廉?某種意義上,違背常理的厚愛貪官,本身就是一封公開的舉報信,值得相關部門認真追查。(舒聖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