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官員”不能“問題”復出

時間:2012-07-20 10:50   來源:廣州日報

  據報道,安徽省日前出臺《貫徹落實〈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實施辦法提出了決策過程、本職工作等五大類問責情形,要求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這些政策的出臺再次引起公眾對被問責官員復出問題的關注。

  其實這一問責規定在2009年就已經出臺,各地根據這一規定都在制訂實施辦法,江西省在年初出臺的辦法中還有“兩年內不得提拔”的額外限制措施。但這些實施辦法對復出程式設計仍較為模糊,很少涉及民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一年”的期限也顯得較為寬鬆,筆者認為其效果難令公眾滿意。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官員在厘清責任、吸取教訓以後復出,本身是一件正常的事情,我們不能因為某次錯誤就把人一棍子打死。被問責的官員復出總是會引起強烈的質疑,這中間有一定的非理性態度。公眾對問題官員復出最大的疑慮,不在於這些犯過錯誤的官員是不是復出了,也不在他們應不應該復出,而在於他們是如何復出的,這中間到底應該如何進行規範。從當前一些引起熱議的案例看,這些官員的復出都過於“快速”而“低調”,從而引起民眾對任免程式的質疑,讓人覺得當初的“辭職”或“免職”就是走過場。

  規範復出程式就非常重要。有學者提出了應對問題官員的復出提名、復出的考察、復出的討論決定等程式都進行明確,並加強源頭治理,對用人失察、失職者也要追究其責任, “不僅要嚴厲約束復出官員,更要嚴厲約束任用復出官員的官員”。

  但我認為,規範程式的目的還在於樹立官場的道德觀。因此,對免職官員不能先一免了之,再悄悄“用”之,而是要對相關錯誤進行追究,認清其應該承擔的責任,在考察期內確保其對所犯錯誤有非常明確的認識,並勇於承擔和改正錯誤。從現實情況看,一些官員復出似乎太“不痛不癢”“毫發無損”了,看不出“引咎”、“免職”的恥感文化。

  而從另外一個角度看,這種“恥感”的缺失,又有更複雜的緣由。它反映出整個官場生態的問題。一些官員被“免職”,往往被認為這並非其個人錯誤,他們是服從領導指示,服從地方或部門的利益,做了他們“應該”做的事情,出了問題,他們“勇於”承擔了責任,因此,在領導眼裏,他們不但不該被處分,反而應該被嘉獎了。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復出自己可期,哪還需要嚴格的審查?

  問題幹部復出的問題,反映的是有的地方幹部任用機制問題,規範權力運作機制,培養官場“恥感文化”才是關鍵。(劉國強)

編輯: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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