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簡歷造假須“倒查”提拔之責

時間:2012-07-18 10:44   來源:廣州日報

  近期有的地方爆出幹部給年齡“整容”事件,如山西河津住建局局長薛新民數次年齡造假、山西臨縣女幹部招工年齡造假等,引發公眾質疑(7月16日新華社電);同時被曝光的,還有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劉卓志,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他的賣官價目表隨之曝光。(7月16日《新京報》)

  將這兩條新聞放在一起,是因為它們構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腐敗鏈條。為什麼官員的年齡會像彈簧一樣伸縮自如?因為背後有個像彈簧一樣可伸可縮的用人程式。

  官員年齡雖是相關文件的硬性要求,可對於提拔行為影響不大。比如薛新民為了入黨、升遷,先後數次填報不同出生日期,最大與最小幾乎相差十歲。他的造假行為被舉報後,運城市紀委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但僅僅一年多後,薛新民又被任命為河津市住建局局長。

  這説明只要搞定有權提拔的領導,年齡問題、學歷問題等充其量只是一個需要辦的“手續”而已,造個假弄個偽很正常,一些地方的人事部門對此並不在意,它們在意的只是表面上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必須明白,真正意義上的“造假騙官”必然少之又少,大多數所謂“造假騙官”其實只是買官賣官過程中一個非常次要的“操作程式”,因此如果只是簡單追究造假官員的簡歷造假之責,只能説是應付一下輿論監督。

  官員簡歷造假必須追究提拔之責,這應該成為一個常識。普通公眾都能知道的造假行為,負有考察監督之責的提拔者不可能不知道;即使真不知道,那也是嚴重的失責失察,同樣必須承擔責任。

  事實上,對普通公眾而言,官員年齡、學歷之類也許並沒有那麼重要,關鍵是這裡面不僅涉及用人腐敗,更涉及最起碼的官員誠信品質。某種意義上,用人腐敗污染的不只是水流,而是整個水源。所以,應該好好查查每一個薛新民背後是否都有一個劉卓志? (盛翔)

編輯: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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