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束“超標採購”不能僅靠“事後撤職”

時間:2012-07-11 10:52   來源:濟南日報

  7月9日,《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公佈,規定政府各部門應採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採購奢侈品、超標準服務或購建豪華辦公用房,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或者因公出國(境),嚴重違反的將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7月9日中國網報道)《機關事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公佈出臺,是規範“三公採購”及約束公務開支浪費行為的制度性構築,具有重要意義。相比于2011年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的徵求意見稿,此次出臺的《條例》在責任條款上有明顯增加:加大了對責任官員的處理比重:嚴重者將撤職!這是加強三公消費管理的一種態度,也是對責任官員毫不姑息、對問題實施“零容忍”的體現。

  但無論是對官員降級還是撤職,終歸屬於事後追究範疇,對於已經造成的嚴重浪費和超標超支現象,並不會因官員被撤而得到彌補。如:個別地方官員有令不行,公然超標採購豪華車輛,有的甚至已經使用多年,即使因問責讓官員付出撤職丟官的代價,造成的公帑浪費也已無法挽回。豪華辦公大樓也是如此,一些地方動輒興建“山寨白宮”、“山寨天安門”辦公樓,造價驚人。“問責”了官員卻不能把“豪華辦公大樓”換成錢裝回國庫,這正是事後“撤職”官員的現實尷尬。

  嚴厲追責甚至“一擼到底”都是必要的,但治理“三公超標”、“三公浪費”現象,卻不能指望“事後問責”來解決。最理想、最科學的方式應是防患于未然。值得欣慰的是,此次出臺的《條例》提到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規定,為約束“三公”指明瞭方向。其實,也只有真正加強預算管理,讓政府部門的每一項預算開支完全納入人大審批監管,讓人大代表充分審議把關,才是防止“亂花費”最關鍵的一步。此外,落實預算過程中的監督也非常重要。當前政府採購出現大量超標現象,就與監管嚴重缺失有關,監管部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導致“天價採購”頻頻出現。

  當然,“三公消費”的最大問題和最大漏洞依然是在財政預算管理上,《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為規範預算管理提供了重要契機。在預算監管上,再也不能出現像審計部門那樣“年年審,年年還是老問題”這樣“只打雷不下雨”式的監管了。只有將問題遏止在前端、中端環節,才是最有效的治理手段。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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