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統計局局長馬建堂在一次會議上指出,在統計數據上弄虛作假是統計領域最大的腐敗。今年以來,國家統計局有關領導已四次提到要“預防和嚴懲統計數據造假行為”。(《新京報》4月10日)
廣義上的統計腐敗,有對“核心數據”的尋租行為,如路透社、彭博社等在2011年曾多次在國家發佈CPI之前獲得了數據,證明是統計局內部人員對外出售牟利行為;有瀆職的不負責任採集數據行為,如2009年全國職工平均收入值“虛高”,原來是沒有把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職工收入統計在內。有專業能力不夠的“業務腐敗”,在數理統計、抽樣統計或其他數據採取與分析中,缺乏科學性,統計手段科技含量低,導致各類數據“相互打架”。
而狹義的統計腐敗,則指統計數據“蓄意”作假。上述廣義的統計腐敗行為,對於重要數據的危害性,有時並不相當嚴重,一般可通過一定的誤差控制值予以微調而使其接近真實值,但狹義的統計腐敗,因數據是人為篡改,完全脫離數理統計中所能容許的誤差邊際,對社會和國家的危害性是長遠和深重的,把這類作假行為視為“最大腐敗”,是成立的。
有關統計作假何以屢禁不止,很多專家學者及實操人員基本達成了共識,如行政隸屬關係缺乏獨立性、地方政府總有干預統計工作的機會與動機,或地方統計部門為迎合地方政府政績而“主動製造數據”;其次,官員升遷中“數字出官”也鼓勵了數據作假的衝動。另一方面,出於企業與政府部門利益輸送,統計部門有意虛報或瞞報經濟數據,使企業逃避或減輕稅務義務。今年統計部門通報的四起統計數據作假案例,有政府部門干預企業上網聯報數據的,如重慶永川政府要求企業上網聯報數據之前先要政府審核;有地方統計部門直接參與作假的,如山西河津統計局直接把假數據發給企業。
目前看,儘管2009年對施行了近20年的《統計法》作了大幅修訂,增加了“三不得”、“監督”等規定,但在“法律責任”規定上並沒有突破,在行政問責與制度性常態化監督上,也沒有確切的規定。如《統計法》只對“核心數據”泄漏方面有刑責規定,但對數據造假行為一律只屬“行政處分”,“河津作假案”性質惡劣,屬“最大腐敗”,但當事官員只是“免職”處分。一句話,“最大腐敗”光是停留在認識上,沒有果決行動與體制改革相配套,“最大腐敗”可能一直“最大腐敗”下去,到時,再換個比“最大”更大的修飾詞也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