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解釋是對權力“違建”的拆除

時間:2012-04-11 09:58   來源:中國網

  徵收補償決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法院應當不準予執行。9日,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明確了法院應裁定不準予執行的七種情形。(4月10日《新京報》)

  2011年1月國務院公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坊間簡稱“新拆遷條例”,是經過了兩年多時間的學者呼籲和社會論證出臺的,應該在公正性和可操作性上有一個明確的規範。然而,在“新拆遷條例”實施一年多後,各地的強行野蠻拆除還是此起彼伏。時至今日,這個本來有望制止違法強拆,緩解因拆遷引起的社會矛盾,減少強拆中突發的暴力衝突的“新拆遷條例”,還是沒有起到遏制強拆惡性事件發生的有效作用。有關強拆引起的惡性事件還時有發生。

  在近一年中經媒體曝光的強拆事件中,還看不出因國務院公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而有所收斂,有些強拆引起的案件,已經達到了刑事訴訟的程度。今年3月14日晚,位於哈爾濱市道裏區新陽路472號6戶居民的4處門鬥、1處棚廈被人故意毀壞。媒體報道稱,“22時30分,約有20多個頭戴面罩,手持鎬把、斧頭、菜刀的人突然將玻璃砸碎衝進屋中,把居民強行拖拽到屋外。隨後他們便開著鏟車將居民們的家推倒,然後揚長而去。”這起刑事案件,就是因拆遷而起的。而有關拆遷,不可能是不法分子的尋釁滋事。

  為何經過反覆研究討論的“新拆遷條例”出師未捷?道理也許很簡單。對於法律能具備抵制或抗拒能力的,非權力莫屬。在一種權大於法的社會背景下,倘若權力出於對利益的貪婪,必然會對制約權力的法律設置屏障,或用失控的權力超越法律。對此,筆者稱之為“權力違建”。所以,最高法出臺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司法解釋,就是為了拆除這些“違建”的權力。

  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了法院應裁定不準予執行的七種情形:(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産經營條件沒有保障;(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或者正當程式;(六)超越職權;(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很明顯,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的裁定不準予執行的七種情形,都是對權力部門的規制,又考慮到被執行人的切身利益,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又一個“補丁”。

  然而,在欣喜之餘,不禁對相關政府部門的法治意識和政德水準感到悲哀。如最高法司法解釋指出的“七種情形”之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應該是不需要最高法重申和解釋的;又如第三種情形“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産經營條件沒有保障”,也應當是相關政府部門起碼的執政意識。假如相關政府部門可以無視法律法規,又對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都不顧,就不僅是權力的狂妄,而且是對權力的褻瀆,引發被拆遷者與拆遷者之間的暴力對抗就在所難免。

  如此看來,國務院公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還是沒能有效地制止強拆惡性事件的發生。其中的問題在於,相關法律被阻斷在權力的“違章建築”之外。就像最高法司法解釋指出的“七種情形”中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或者正當程式”和“超越職權”,就是權力超越法律的權力違法。因此,最高法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司法解釋,是對權力“違建”的拆除。只有“拆除”了這些權力在法律之外的“違章搭建”,才能保證經濟建設工程的順利進展。

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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