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死磕派”律師定罪入刑值得商榷

時間:2015-06-29 15:46   來源:台灣網

  刑法修正案(九)中,律師泄密罪、律師擾亂法庭罪被指劍指“死磕派”律師。確實,個別“死磕派”律師的辯護或者代理行為超出了法律和法庭的容忍限度,打亂了法庭秩序,干擾了正常司法程式。但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個別“死磕派”律師的行為如何“是可忍孰不可忍”,這也僅是法庭紀律與法庭管理調整的範疇。如果律師出庭不但要遵守法庭紀律、律師自律規範,還要飽受被法庭恐嚇為犯罪的心理壓力和制裁,這將會改變律師與法官的生態關係,這種主觀歸罪認定標準是對一直倡導改善律師執業環境建設的制度性倒退。

  眾所週知,無論國內國外,律師與法官的關係是“建議與判斷”的司法生態關係。為什麼會是這種關係呢?因為法官與律師同屬法律職業、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語言、同循法律思維、同達法律至上,相互間應以促進彼此理解、彼此尊重、彼此認同,在基於法律信仰的司法共同體中,共同推動法治進步與民主進步。這既是律師的心願,也是法官的理想,更是審判獨立的基本標誌之一。

  必須看到,“死磕派”律師不是一無是處、不值一提,其實,在每一次司法進步中或多或少都有他們“死磕”的影子。試想,如果所有律師都成了法庭的“乖孩子”、“歸順派”,法律程式還有什麼意義呢?如果把“死磕派”律師這一極小比例的現象作為普遍現象,並以入刑定罪的方式解決的話,勢必造成大多數律師的不理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審判權威和司法進步最大的敵人是“司法內耗”和“以勢服人”,最大的前途是“依法服人”和“以理服人”。

  而且,按照國際慣例,律師參與法庭審判,只受法庭紀律和職業準則的約束。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們更應當有力地保障律師的執業環境,加強法院與律師協會的管理與自律的銜接,改善審判“一言堂”作風,改變律師被排除在司法命運共同體之外的舊思維舊觀念。所有制度規定應當經得起科學、慣例、倫理的檢驗,那些違背法理,違背進步,違背依法治國基本理念的規定,即使試圖以政治途徑獲得支援,最終也會被歷史證明是錯誤的,也會被剔除的。

  而避免少數“死磕派”律師以及利用網路惡意炒作的律師擾亂法庭秩序、干擾司法的不當行為其實並不難。他們“鑽牛角尖”和炒作説到底還是因為律師與法官之間的地位、資訊不對等,通過正常方式很難達到訴求,於是出此下策。所謂的擾亂法庭秩序、阻礙審判正常程式也是法官反感後的“得名”。要想徹底解決這個問題,需要的是疏而不是堵,沒必要大動干戈進行刑法打擊。

  關於疏的方式,我有以下建議,供大家參考。一是暢通律師與法官的正常溝通渠道,讓律師見法官跟見老師、見同學一樣。如在法院餐廳設立會見咖啡廳、會見茶館、會見餐廳等均可,律師又不是洪水猛獸,有什麼可怕的?再有,律師為當事人尋求有利於當事人的結果這是他的職責,我們不能把律師喋喋不休、週而复始的訴求跟律師找麻煩、律師添亂、律師煩人等同。歸根結底,律師找法官的目的有兩個:不是説服法官,就是被法官説服。法官對“死磕派”律師採取依法服人、以理服人,這些律師不就很容易歸順嗎?讓律師説話,法院的天塌不下來。二是法院應加強與律師協會等自律組織的協作,將律協對律師的管理、教育、懲戒機制與法院的法庭秩序管理制度有機地銜接起來,把“死磕派”律師、利用網路惡意炒作律師的無理行為因地制宜、因人而異地通過行業懲誡和司法行政手段予以懲罰,其效果好于將律師不當行為入刑定罪,更具有引以為戒的警示作用,也更容易化解律師與法官的矛盾情緒。三是建立律師與法官的相互偶像評選機制,如在律師中評選“我最喜愛的十大法官”,也可以在法官隊伍中評選“我最喜歡的十大律師”。使得律師、法官的正能量影響和正義標準更加具體化、人物化、偶像化。無論身處任何職業,法律人的良知、法律人道德、法律人的底線都是一樣的。(作者沈騰,係北京市帥和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北京市涉臺法律事務研究會秘書長)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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