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該成為李某某案的“主角”,關鍵在證據

時間:2013-07-12 14:32   來源:人民網

  7月9日,北京市高院通報稱,海淀法院已受理李某等5人涉嫌強姦一案。隨後,李天一兩位新律師發佈聲明,指出北京警方案發後向社會披露未成年人李天一的真實姓名,涉嫌侵權。聲明發出後,此案受害人代理律師田參軍在微博中對其中一名律師王冉的職業身份提出質疑。(《新京報》7月11日)

  這幾天,李某某案的代理律師可謂“未審先紅”。李某某一方,先有原代理律師薛振源因壓力過大請辭,後有新代理律師陳樞、王冉拋出欲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的聲明,倡議媒體“愛護和保護”未成年人和老藝術家,試圖扭轉輿論對李某某案的看法。

  受害人一方也不甘示弱,不但發表了駁斥李某某律師的聲明,而且公開質疑律師王冉的身份,批評其違反《檢察官法》回避原則,在卸任海澱區檢察官之後,又參與這起由海澱區公訴的案件。

  總之,雙方相持不下,還沒進法庭筆墨官司就打得不可開交。而網友也按捺不住憤怒,紛紛在新聞之後跟帖吐槽,怒斥陳樞、王冉為“狗腿律師”、“流氓狀師”……其實,即使王冉以前真擔任過海澱區的檢察官,那也應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而不能對其進行恣意謾罵、人身攻擊。

  這個案子似乎回到了藥家鑫被宣判的前夜,訴辯雙方代理人一躍又成了案件的主角。而且,誰為犯罪嫌疑人代理,誰就彷彿站到公平、正義的背面,成了人民公敵;而另一方則天然成了正義的化身。可是,事實果真如此嗎?律師難道不能為“壞人”辯護嗎?為“壞人”辯護的律師難道真的就是大壞蛋?

  當然不是!律師理應而且必須為“壞人”辯護,哪怕像李某某這樣引起民憤極大的案件,他也需要律師。因為在法治國家,專業的律師介入,可以使得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平等的狀況得以適度調節,今天如果沒有律師替“壞人”説話,那明天公權力自然可能“登堂入室”,直接對“好人”宣判。律師替“壞人”説話其實也是在維護好人的權利。

  可是,我們又必須反思,到底為何律師屢屢成為案件的主角?看微博上,陳有西、斯偉江、浦志強等大狀哪個不是粉絲甚眾,一呼百應。許多案件,是由先關注律師開始,並最終將注意力轉移到案件本身,律師成為案件的主角這是不正常的。

  人們之所以關注律師,一方面在於資訊披露不充分、事實不清,想關注也找不到焦點。像李某某案中,到現在有誰知道那個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詳細資訊?所以只能轉而對律師的聲明、行為發泄。另一方面,還在於公眾憂懼司法不公,審判結果可能倒向有權有勢者。有些人天真地以為,只要罵跑了律師,沒人為“壞人”辯護,就可以迎來真正的正義;還有些人將希望寄託于個別大律師,希望借其影響力與號召力,引來輿論關注並最終影響司法審判,迎來正義。

  而有的律師呢,也採取微博爆料、法庭錄影等吸引眼球的方式搏出位,自覺不自覺地成為了案件的主角,以期撼動輿論,並影響最終的司法審判。可以説,是多方合力造成了律師成為案件主角的怪現象。可是過度關注律師的後果很危險,律師的表現,極有可能影響人們對犯罪嫌疑人的判斷,或者會將輿論的狂潮引向司法審判,並影響到最終的審判結果,這其實也會影響、干擾到司法的公正。

  一個國家能不能容忍,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容忍辯護制度和接受辯護人,可以説,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這個國家的文明與法治程度。我們要允許律師為“壞人”辯護,但這並不意味著律師要成為法庭上的主角,成為媒體追逐的對象。扭轉這一局面,最關鍵的還是要實現司法正義。

  從本質上講,法院審理案件,一是認定事實,二是適用法律。客觀或比較客觀地認定案件事實是準確適用法律的前提。而藉以認定事實的根據則是證據。因此,社會大眾不妨將輿論的目光看向事實本身,看向法庭審判現場的交鋒,看向最為關鍵的呈堂證據。(陳小二)

編輯:張禦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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