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0多元的機票,卻只退我300多元的燃油附加費和機場建設費,太不合理了吧?”前不久,顧先生在網上訂了兩張東方航空公司的機票,由於買錯了,他希望退票,但票務公司告知只能退還燃油附加費和機場建設費。經據理力爭,顧先生最終拿到了機票價格20%的退款。(10月10日《新聞晚報》)
旅客在航班起飛9天之前退票,並不影響機票再次售票,航空公司仍要收取80%的退票費,這豈止是不合理,分明就是霸王做派。然而,這種霸王做派並非始於今日,亦非東方航空一家所為。據報道,各航空公司對打折機票收取的退票費標準不一,5折(含)以下的機票,退票費普遍在30%以上,收費最高的達80%,有的航空公司甚至規定,4.5折或4折以下的特價機票不予退票。
各航空公司制定這樣的霸王條款,臺面上的理由均是低折扣特價機票已經做了讓利優惠。這個理由其實很搞笑———不管你的讓利幅度有多大,旅客既然退票,就意味著他不去享受這種讓利,你的讓利已與他無關,又豈能作為向他收取高額費用的理由?何況,旅客只是要求按照票面價格退款,而不是按照原價退款,在買票與退票兩次交易中,始終與機票的原價無關,因此退票費率也應與機票折扣幅度無關。
實際上,航空公司之所以收取高額退票費,主要是為了防止票務公司“高艙低佔”,囤積低價票。顯然,囤票是票務公司的問題,是航空公司與票務公司之間的糾紛,他們卻將之轉嫁到旅客頭上,何其不講道理!
2003年原國家計委出臺的《規範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規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並在最高不得超過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此前,火車票退票費一律按照20%的上限收取,引得民怨沸騰,經過多年的呼籲、討伐和訴訟,從去年9月25日起,鐵道部將火車票退票費率下調為5%,贏得輿論一致好評。但在民航領域,機票不僅沒有“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反而大大突破了20%的上限,乃至理直氣壯地“不予退票”,明目張膽地侵佔旅客的錢財,而這樣的霸王條款已經暢通無阻地實行了多年!
此前,曾有個別較勁的旅客因類似的退票爭端將東方航空告上法庭,並贏得官司。但東航及其他航空公司的霸王條款仍巋然不動。你若有時間、有精力並且舍得花錢告我,我奉陪,大不了把多收的錢還給你;你若懶得折騰自認倒楣,那正是我所希望的———這正是所有霸王條款奉行的侵權策略。
航空公司的霸王退票費已收取多年,它明顯不合理,它公然違規,它肆意侵犯旅客權益,監管部門該出手管一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