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女性家庭部10日表示,將修改相關法律,對兒童和青少年實施性暴力的罪犯將被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方面的法定量刑力度比殺人罪還嚴厲。(《北京晨報》9月12日)
韓國對性侵兒童和青少年罪犯的嚴厲處罰,還包括對以兒童和青少年為對象的性暴力罪行,今後任何情況下都不適用“未經受害人同意不能處罰”的原則;以飲酒為由的“飲酒減刑”今後一律不適用針對兒童和青少年的性暴力罪犯。同時,還大大提高了對兒童和青少年實施類似強姦(如將工具放入體內)等行為的量刑幅度。這些嚴厲措施,是在一年前開始實施的對兒童性犯罪者化學閹割並公開其照片的情況下計劃增加的,無疑表明瞭韓國嚴懲針對兒童實施性暴力的反人倫性犯罪者的決心。
或許有人質疑,給對兒童實施性犯罪者不斷加碼的刑事處罰,不符合當今刑法的輕刑化謙抑精神,可能不一定利於有效抑制對兒童性犯罪現象。筆者倒堅持認為,法律在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特別是身體權益的問題上,如何嚴格嚴厲都不為過。甚至,韓國的做法值得中國借鑒。
我們常説,兒童是祖國的花朵和未來。這句話也等於承認,兒童是仍處在生長髮育中的人類個體,也意味著他們是弱勢的,他們更容易受到誘騙、蒙蔽、操縱甚至傷害。特別是在面臨成年人侵害時,兒童幾乎無力反抗,有時在自己受到傷害後還會淪為侵害人的工具。恰恰因為兒童正處於心理、人格和行為模式逐漸定型的特殊時期,當他或她受到傷害時,其心理、人格和行為模式都會受到不良影響,甚至被嚴重扭曲,有的還會直接改變其一生的軌跡。也因此,世界各國都把兒童列為法律保護的特殊對象,專門制定法律和規則,這在國際人權保護公約上都有集中體現。
現實生活中,儘管國家法律都對兒童權益作出了特殊保護規定,但兒童權益受傷害的事件還是屢禁不止,有的簡直令人髮指。有些不良人士因為在社會上或者其他場合受到不公平待遇,苦於相對弱勢而不敢直接抗爭,反而把這些戾氣發泄到兒童身上,一些兒童每每成為違法犯罪分子侵害的對象,特別是女童受性侵害事件屢屢發生。這一方面暴露了部分社會成員道德、法律意識的極端低下,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我國法律保護力度的缺陷和不足,一些法律漏洞往往成為個別違法犯罪分子的“靠山”,客觀上不僅沒有起到嚴厲禁止的作用,相反卻有縱容包庇之嫌。比如,我國近來屢遭詬病的嫖宿幼女罪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
面對我國現實中不斷發生甚至日益增加的殘害幼女事件,對照韓國在法律上相繼採取的愈加嚴厲的處罰措施,能否給我國立法者提個醒呢——至少別再把幼女誣為“賣淫女”或“失足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