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房産稅改革成為公眾熱議的焦點。對於房産稅改革以及房産稅的功能,筆者覺得還存在一個認識誤區,特別是將調控房價作為進行房産稅改革目的的認識,在很大程度上是對房産稅的功能和價值的誤判。
首先,房産稅是向居民直接徵稅的直接稅,其徵稅難度將會大於當前任何一個稅種。增值稅等都是企業繳納,政府控制企業的手段較多,徵稅也就容易,個人所得稅由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稅務機關和個人不直接發生關係,所以矛盾較少。房産稅則不同,必須到府一家一戶收繳,其徵稅難度可想而知。居民收入多少、能否繳納得起,成了考驗房産稅徵收的重要衡量杠桿。
其次,如果房産稅按照國外的房産稅功能來定位,對居民所有住房普遍徵稅,那麼參照當前房屋評估或者市場價值,就是設計很低的稅率,一套房屋的年稅額也會上千元,再按照當前中國總體房産規模和住房擁有率計算(目前無法準確掌握真實數據,但媒體調查中國城鎮住房擁有率達到85.39%,遠超世界60%左右的水準),房産稅徵稅規模將大大超過目前第一稅種增值稅,成為中國第一大稅種和影響最深刻的稅種,其影響程度要遠遠大於個人所得稅。
第三,房産稅改革不能以簡單的單純稅種改革看待,而應該放到財稅體制改革等深水區改革大局中看待。中國未來民主政治、法治建設的一個重大問題,就是政府財政體制和財政預算問題。這一特點決定了要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國家,就必須以財稅體制改革為重要切入點。具體來説,就是從限制政府徵稅權開始,建立公開、透明、民主和法治的財政預算制度,實現“預算民主”和“稅權法定”。
房産稅作為直接稅之一,具有調節貧富差距等多種功能,在經濟社會中意義非常重大,因此在大多數國家普遍採用,中國推行房産稅改革也是大勢所趨。結合中國稅收改革局勢,特別是提高直接稅比例、降低間接稅比例和調控二次分配等,在中國推進房産稅改革、建立完善的房産稅制度是必然的改革議題之一。既然如此,不妨將房産稅試點改革上升至立法層面,以房産稅立法改革為重要抓手,切實構建“預算民主”、“稅權法定”改革框架和路徑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