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據估算目前我國至少有100萬個獨生子女夭折的家庭,而且每年新增失獨家庭7.6萬個。這些失獨父母當年積極響應國家的獨生子女政策,如今他們普遍年齡偏大,精神和身體狀況欠佳,不但要繼續承受喪子之孤苦,更面臨著疾病、養老等一系列現實難題。(7月30日《新京報》)
正確認識失獨家庭問題,首先必須講清楚一個最基本的道理———失獨父母當年響應國家號召,為國家控制人口增長、實現人口資源的優化配置作出了重要貢獻;如今他們因失獨陷入人生困境,按照責任與權利對等的原則,他們理當享有獲得國家保障救濟的權利,國家負有為失獨父母提供保障救濟特別是物質保障的責任。從另一個角度説,國家如果在某方面限制公民的自由,就應當為公民提供相應的保障,以彌補公民因自由受限導致的損失。計劃生育政策限制了公民生育多胎的自由,原本就應當為公民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對那些客觀上為計劃生育政策付出了巨大犧牲的失獨家庭,國家理當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社會保障。
國家對失獨家庭的保障救濟主要存在兩方面的欠缺:一是保障力度不夠,二是救濟制度有漏洞。2001年底頒布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這裡的“必要的幫助”只是原則性規定,其中“必要”的標準如何掌握,由哪些職能部門負責,具體如何實施,均缺乏詳盡的規定和操作細則,致使保障作用大打折扣。另外,現行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制度規定,49周歲以上的失獨父母才能獲得特別扶助,然而不少失獨父母在三四十歲甚至更早就失去了孩子,距離獲得特別扶助有一段較長的“真空期”,其間或許他們最為揪心痛苦,最感孤立無助,卻得不到國家的“特別扶助”,不能不説是救濟制度的一大缺陷。
對症下藥,目前亟須進一步健全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完整、清晰地明確國家對失獨家庭的保障救濟責任,使每一對失獨父母都能免除對疾病、養老問題的後顧之憂,使失獨父母面臨的每一種特定的困難,都能得到妥善、圓滿的解決。
當今中國,失獨父母是特殊國情條件下産生的特殊“獨”者,國家應當以高度的誠意和堅定的決心,以完備的法律政策保證他們老有所養、老有所終,才能充分體現國家對“鰥寡孤獨廢疾者”的保障責任,體現計劃生育政策作為基本國策對失獨家庭的國家責任。(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