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國家明令禁止用人單位在就業體檢時檢測B型肝炎項目,但日前,中航工業成都發動機集團有限公司還是在新員工入職體檢時,違反規定檢查了300多名員工的B型肝炎五項。其中,8名查出為B型肝炎病毒攜帶者的應屆大學生,被企業要求“回家治病”,拒絕錄用。他們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求助卻遭到拒絕,一名工作人員甚至表示,“查出來了病就回家好好養著,還鬧什麼鬧。”(7月29日《京華時報》)
近些年,反B型肝炎歧視運動開展得轟轟烈烈,但B型肝炎歧視依然普遍存在。一份官方數據顯示,在所有的就業歧視中,“B型肝炎歧視”仍佔據首位。就連中國最高學府清華大學的熱門專業畢業生都曾因攜帶B型肝炎而無法獲得工作。當然很多時候,出於風險考慮,許多企業會選擇通過暗地買通醫院檢測,對於查出的攜帶者,以能力不足等其他理由拒絕錄用,從而使得求職者拿不到被歧視的證據。像中航工業成都發動機集團有限公司這樣公然要求B型肝炎攜帶者“回家治病”的情況倒並不多見。
中航工業成都集團何以敢堂而皇之地挑戰法律、侵害求職者的基本權利?一者是自恃擁有國企的特殊身份,是“共和國的長子”;二者因為許多醫院“助紂為虐”,出於經濟私利,違規在招工體檢中開展B型肝炎檢查。可以説,正是醫院的“幫忙”使得中航工業成都集團能夠輕易地窺知B型肝炎病毒攜帶者的隱私,而國企的身份又使它擁有了普通民企沒有的,來自政府的權力支援,從而在面對求職者的維權過程中保持“絕對強勢”。因為它知道,即便當事人求助勞動保障部門也不會有什麼結果。既然如此,挑戰一把法律、蔑視一回輿論又有何妨?
有人士提議,立法部門應該制定專門的《反歧視法》。但筆者以為,其實我國並不缺乏這方面的法律規定。比如《就業促進法》就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違反者將根據所侵犯權利法域,承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而2010年2月,衛生部等三部門的聯合發文也要求除衛生部核準並公佈的特殊職業外,“用人單位在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B型肝炎項目檢測”,同時明確了所謂“特殊職業”的範圍,即僅為特警、民航飛行員以及血站從事採血、血液成分製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工這三類。
現在真正的問題是,如何將這些法規付諸實現?畢竟,“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企業、醫院肆意窺視B型肝炎病毒攜帶者的隱私而無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得不到法律的懲戒;如果勞動保障部門繼續冷對、縱容歧視行為而不用擔心被問責,那麼再多的法律都將被束之高閣,B型肝炎病毒攜帶者的合法權利也將繼續遭到侵害。換言之,杜絕B型肝炎歧視,關鍵是要增強法律的震懾力,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否則,國企始作俑者,社會其無後乎?(王垚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