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服務不能只有利益沒有擔當

時間:2012-07-23 10:04   來源:山西晚報

  30年前,重慶男子陳浩龍在縣裏的一家銀行存了670元。可銀行前員工私自將其賬戶凍結。在陳浩龍的追討下,近日,經過石柱縣檢察院調解,銀行付給其存款本息和一筆補償金共計2500元。

  從新聞的網路跟帖和評論來看,許多人都在慨嘆物價今昔的改變。其實,就在幾年前,“400元存了33年現連本帶息僅835元”的四川阿婆湯玉蓮,也曾被輿論熱議,甚至一度成了“你不理財,財不理你”的活教材。

  需要説明的是,和湯婆婆不同,陳浩龍的遭遇早已超出了“個人理財”的失敗歸因,這是一起由銀行內部工作失誤導致的“被存款”。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顯然,如此“被存款”侵犯了陳浩龍“取款自由”的權利。而且,凍結賬戶是銀行員工私自所為,理應由銀行承擔責任。

  從這個角度上説,銀行在近30年後提出“按本金和活期利息支付”貌似“依法依規”,其實是逃避責任缺乏擔當的表現。

  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應當保護每位儲戶的合法儲蓄存款的利益不受侵犯,不能一切以部門利益出發,“一切向錢看”,不能讓“銀行出錯,客戶負責”成為銀行善後的潛規則,甚至是以損害客戶的利益來減少損失,獲取利潤。可是,近年來,損害用戶的類似事件卻經常上演,從“深圳ATM機對現金取款設限”到“瀋陽一家銀行拒絕支付鉅額存款”,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也許只停留在銀行的宣傳標語中。

  事實上,銀行這種我行我素的所謂服務由來已久:ATM機出現假錢,銀行無責;ATM機多吐錢,顧客負責;網上銀行被盜,也是儲戶擔責;銀行櫃檯多給錢,儲戶義務歸還;銀行少給錢,離開櫃檯概不負責……對於這種格局,公眾多有領教。比如,今年上半年,為了規範商業銀行的違規收費行為,銀監會已展開專項整治活動。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證明,銀行許多收費的合理性已廣受質疑,同時引起了監管部門的注意。

  對於客戶而言,銀行的壟斷性質也使“用腳投票”的權利消解于無形。即使從商業回報的方向考量,一遇問題就急於推脫自己的責任,進而認為“只要有錯,就是客戶的錯”,這種服務理念也是極其短視的。

  改善資源配置和提供社會服務是銀行應有的功能,可是,銀行服務不能只顧及自身的利益而不擔當自己的責任,不能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關上通向未來的大門,這也是銀行在市場競爭中能夠立於不敗之地的商業法則。(舒泰琰)

編輯: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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