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以口號彰顯良知

時間:2012-07-17 10:26   來源:法制日報

  在第四屆“法治政府南嶽論壇株洲”上,一名基層法官——寧鄉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馬賢興拋出一個獨特觀點:“良知入法,要把良知寫入法律總則!”他説,自己始終覺得良心能夠解決很多問題。“法律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它總有漏洞,內心的約束、良心的鞭撻更能避免一些問題。”

  馬賢興説得很對,良知能夠解決很多問題,但是,一個社會最大的良知恰恰就是法律。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總則,而它們都建立於良知的基礎上。只是,這種良知不會直接寫出來,甚至變成一種簡單的靈魂感召,它只是體現為一種基本理念:公平、合理地調整人與人、人與社會的基本關係。

  法律是良知的實體化,它訴諸理性,具備效率,並有一套外部約束機制。人們評判一部法律的核心標準也是良知,由此便有了良法、惡法之分。法律之上有良知,這個良知是自然法,是法律的準繩,是制定法律、評判法律、運用法律的基本原則。我們這個社會最需要的不是把良知寫入法律總則中,而是在法律的運作過程中,確保良知的存在。

  良知入法,法律不會獲得增量。作為良知實體的法律,不會因為重復強調良知而變得更正義、更公平、更有效率。我們這個社會為何有那麼多停留在紙面上的法律?正是因為我們時常將良知寫在紙面上,而非真正灌注到法律的靈魂中。如果法律不再以理性的方式吸納社會的複雜經驗,不再細心調節複雜的利益矛盾,不再以公平、正義為公理推導法律條款,而只是以正確的廢話呼籲良知,以及呼籲各種常識,那麼法律將變成毫無指導意義的文本,從而也將變得虛偽,良知將變得廉價。

  如果説法律總有漏洞,難以十全十美,那正是因為法律的效率還有待提高,法律的機器還有待修繕,以良知為靈魂的法律還需要更強的實戰能力。當然,社會不僅需要法律之治,同時還需要良心之治,也即需要一套作用於人內心的道德律令,讓人自覺地約束自己的行為。只是,這種良心之治無需寫入法律之中,它的本質是道德自治,一旦行諸法律,其本質也就被消解了。

  近年來,呼籲道德血液,提倡良心變得很流行。道德血液如何澆灌?社會的良心如何提高?一方面,我們要讓法律、司法以良心為基石,而要讓這個基石不被侵蝕,就需要一系列更強有力的公正程式來保駕護航。另一方面,我們需要更多的社會自治空間,讓人們有機會成長為道德上足夠自律的主體。沒有社會自治,就難以出現道德自治,人們因此不會習慣於為自己負責,而會習慣於將各種準則寄託給外在的權威,道德便成為權威代理的事項,人人都學會了自我卸責,哪怕良知入法,也只是自欺欺人。(肖暢)

編輯: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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