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附加費”何以暢行無阻?

時間:2012-07-12 11:09   來源:工人日報

  宣傳報價為1.3萬元的“澳新七日遊”,60歲以上老人和18歲以下青少年若想報名出遊,就要多交3000元附加費。濟南旅遊出現旅行社收取“年齡附加費”,據説,這種現象已經存在好多年了,並演變成為業內的加價“潛規則”。(見7月10日《新華每日電訊》)

  報團出遊人群裏,老人和孩子往往在旅遊中購物消費較少,而年齡在30至40歲間的遊客則收入豐厚、購買力強。時下,旅行社競爭日益激烈,相互壓低價格,甚至出臺低價位的“零負團費”産品來招徠遊客。隨之帶來的利潤空間壓縮則由旅遊消費來變相彌補,“年齡附加費”應運而生。

  其實,旅遊年齡附加費只是變相加價的新變種,先前已有其他類似的附加費:曾有媒體報道,教師、醫生、律師、記者這些群體由於維權意識高、不盲目購物而在旅行社遭遇“職業歧視”,這幾類人群組團出行都會被收取高額附加費。這些出行人群並未享受任何額外照顧和特殊待遇,卻要支付附加費。旅行社的加價行為,無異於明目張膽地財物勒索。

  而在當前的旅遊市場,令人懊惱的還不止這些。消費者看似從“零負團費”的表像中得到了實惠,實則早已稀裏糊塗地被身份、年齡等理由荒唐地標簽化,最終只能在同質化的競爭中別無選擇,無奈地為由此帶來的利潤缺口埋單。

  事實上,早在2009年5月,由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條例》就明確規定,年齡或職業上的差異不能成為旅行社區別對待的理由。相關實施細則中也對因遊客年齡或職業差異收取附加費用的行為明令禁止,違者要受到處罰。

  然而,相關法規已經頒布三年有餘,此類現象卻依然猖獗橫行。是怎樣孱弱的執行力度,竟讓條例成了一紙空文?是競爭太殘酷還是執行者心太軟?無論怎樣,既然立了規矩,就沒有不執行的道理,一旦成了擺設,無疑打了自己的臉。

  三五成群外出旅遊,捎著夢想,帶著希望,體驗一把“生活在別處”的愜意,本是一大輕鬆樂事。可區別待遇無疑讓遊客與旅行社勢不兩立。當旅遊成了一場明爭暗鬥,當遊客為爭取平等待遇而隱姓埋名,我們一心所向的旅遊是否變了味兒?公眾又是否會談遊色變?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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