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長春富貴居小區居民周先生稱,小區物業公司欲提高物業費,被小區居民拒絕。於是,小區物業將電梯關停。經過協商,物業同意開通電梯,前提是必須簽一份協議,如果出現任何事故,均由居民自己承擔。小區原物業負責人稱,協議是居民們自願簽署的(7月10日《新文化報》)。
在涉及自身利益的領域,物業公司也好,小區居民也罷,既是相關者也是判斷者。在商家強勢、消費者弱勢的整體格局下,“生死協議”的新鮮出爐,很容易引起公眾的心靈共鳴。面對“生死協議”,我們往往會帶著“有色眼鏡”進行道德審視,卻很少有人注意到,物業公司也有“沉沒的聲音”需要表達。
筆者曾對某物業公司的兩位負責人進行訪談,他們最大的難處和抱怨在於三點:一是物業費難收,一部分業主積極主動繳納,一部分業主經過物業公司“做工作”之後能夠補繳,另一部分業主卻試圖“搭便車”,惡意拖欠甚至拒絕繳納物業費;二是“關係打結”,物業公司與房管機構、房地産開發商、社區居委會等單位在具體運作過程中關係不順;三是社會認同低,物業人員經常遭遇情緒性的謾罵和無端的指責,甚至有業主稱物業人員為“看門狗”。
然而,在一些業主看來,採取不合作行為,緩繳甚至拒付物業費往往“事出有因”:一是對開發商不滿,要麼是房子存在著品質問題,要麼是“兩證”辦理上存在著困難;二是對物業不滿,要麼覺得物業收費標準不合理,要麼覺得物業服務不盡如人意;三是存在客觀狀況,或許家庭經濟困難、一時週轉不開,或許工作繁忙、無暇繳費。
對於物業公司來説,物業費是維持正常運作必不可缺的“糧食”;對於業主來説,物業費是進行利益博弈至關重要的“籌碼”。換言之,物業公司提高物業費的利益訴求遭到業主的拒絕,便採取關停電梯這一手法“倒逼”;遭到業主的反對之後,物業公司雖然退了一步,但採取了“踢皮球”的做法——電梯可以開,安全問題業主自己負責。
“生死協議”的本質,在於業主以犧牲一種權利去獲取另一種權利,以犧牲安全保障來換取電梯的使用權,顯然是不合理的。在利益多元時代,如何進行有效的利益表達和充分的利益博弈,既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也尊重物業公司正當的利益所得,是一個公共問題。一方面,通過成立業委會,打破業主“一盤散沙”的消費維權困境;另一方面,健全利益博弈機制,使得業主和物業公司的利益博弈常態化、規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