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量標準宜全面公開透明

時間:2012-06-14 11:01   來源:法制日報

  自全國法院系統推行常見犯罪量刑改革以來,這項被最高人民法院命名為“量刑規範化”的刑事司法改革工作進展順利。其間,最高人民法院下發多個規範量刑程式和指導刑罰裁判的文件,並多次召開專題會議以指導各級法院的量刑工作。各地方省級司法機關也大多結合當地社會實際,制定涉及罪名較為廣泛的“量刑意見”或者“刑罰適用規範”以平衡所轄區域內的量刑尺度。

  應該看到,量刑規範化改革在總體發展方向上有助於解決當前刑事司法實踐中依然存在著的量刑偏差現象。這從近年來成為輿論關注焦點的諸多案件在上下級法院的量刑上存在較大差異及發回重審案件的刑罰適用改變中,都得到了明顯的體現。人們看到,社會輿論如今似乎較多地關注案件的刑罰裁量及綜合平衡問題,也更注重從量刑理由的充分説明和處刑輕重的合理性角度,去評判司法的公正程度。量刑是否在法定的限度內以及是否平衡和滿足了人們“常識性感受”,也成為判斷罪刑關係是否相稱和科學的重要衡量尺度。

  當然,刑法學界也進一步認識到量刑問題研究的重要性,並試圖攜手司法界共同探討如何通過明確量刑原則、細化裁量標準和規範裁決方法的途徑,去徹底改變我國長期以來普遍存在的重行為定性、輕量刑規範的觀念,切實扭轉法官刑罰自由裁量權過大和廣為社會詬病的“同罪不同罰”現象。

  在當前不斷完善和改進刑罰裁量制度和工作機制的各種努力中,當務之急還是要迅速建立一套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指導下的全國統一的刑罰適用標準和量刑操作規程。

  記得在量刑規範化改革啟動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了“規範司法行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改革目標。我以為,這一目標必須堅持。就現實情況看,除了構建刑事法庭上具有獨立於案件事實審理的量刑審理和刑罰裁量的辯論程式外,亟須在總結已有判案的基礎上,進一步集思廣益,建立起包括傳統侵犯人身、財産、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在內的常見犯罪情節與刑罰選擇的具體標準。

  由於我國現行刑法在罪刑設置上依然較為粗放和原則,寬幅度量刑情節還較為普遍,因此,量刑的規範化及標準化設置仍然需要依靠具有權威性的司法解釋去加以明確。不過,筆者也發現,目前由地方省、市一級高級法院探索制定的具體犯罪的量刑標準,事實上已在法理和實踐層面上面臨了雙重困境,也帶來了合法性、科學性和平衡性方面的問題。根據我國現行司法體系和憲政制度安排,各級地方司法機關並沒有司法解釋權,前不久,最高“兩院”還專門發文重申地方司法機關不得制定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法院制定的各種犯罪量刑標準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就更值得引起重視,確實需要接受行文許可權和實際效力的審查。

  另外,從操作角度看,量刑審理現已經進入到在法庭上需要獨立舉證、辯論的程式,如果涉及具體案件的“量刑標準”及裁量尺度,還僅僅由地方司法機關以內部文件的形式制定和供司法人員“內部掌握”,不能公開發佈和加以援引(因為這涉及司法解釋權的歸屬和合法性問題),案件的被告人、辯護人及社會公眾都無法通過公開、正規的渠道獲悉,那刑事司法的公開透明和科學民主,會面臨更強烈的質疑,其成效也會大打折扣。

  其實,在一個不斷推進司法民主和積極倡導依法辦事的國度裏,法院裁決依據的公開、透明和裁判理由的充分説理極其重要。這是破除司法擅斷和刑罰適用神秘主義的要義所在,也是貫徹“罪刑法定”、“司法公開”原則的必然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講,量刑標準的全面公開和透明,絕對不是一件可以忽視或者久拖不決的“小事”,必須高度重視和加快研究解決,而目前依舊大量存在的犯罪量刑標準的“地方化”、“保密化”傾向,正是司法公開透明、科學民主的一個大敵。遊 偉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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