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飛機維權”處理要罪責對應

時間:2012-04-16 13:39   來源:山西晚報

  針對近日頻頻發生的攔飛機事件,民航界和法律界人士提醒,攔飛機要不得,擅闖機場控制區,最高可處以5年有期徒刑。 

  現實中“攔飛機維權”接連上演。4月11日,因不滿航班延誤,在賠償方面與航空公司發生分歧,20余名旅客擅自走入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滑行道,阻攔了剛剛著陸進港滑行中的飛機。4月12日,海航由杭州飛廣州的班機因天氣原因改飛深圳,後因延誤,有乘客抗議,搶佔了機場跑道,飛機飛到廣州後,又有乘客拒絕下飛機,導致後來的乘客不能登機。緊接著,4月13日,廣州白雲機場也上演了旅客衝擊停機坪的一幕。很顯然,這幾起“攔飛機維權”的發生之所以間隔如此短,足以説明這種畸形維權的連帶效應。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乘客衝上機場停機坪的行為,涉嫌擾亂公共秩序,違反了《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無機場控制區通行證進入機場控制區”的規定,構成行政違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給予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同時,這種“攔飛機維權”的行為,不但給自身製造了極大的安全隱患,更是對其他航班航行權利和乘客交通權益的一種直接影響,雖然其初衷是維權,但是,用違法和侵犯他人及公共利益的方式去維權,這不僅是不可取的,而且是嚴重違法的,其結果必然是得不償失。 

  因此,不管是從維護航運秩序的角度,還是從維護乘客權益,消除航運安全隱患的角度,對“攔飛機維權”必須叫停和制止,並且亟需採取措施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因此,對於“攔飛機維權”這種行為而言,絲毫不能給予縱容,面對這種極端行為,航運管理部門決不能僅僅停留在消除矛盾、息事寧人給予賠償的層次去應對,而應該在追究“攔機”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對擾亂機場公共秩序、製造航運不安全因素、損害航運公共權益和其他乘客權益行為進行依法嚴懲,然後再考慮這些“攔飛機維權”對象自身的利益訴求。 

  當然,在對“攔飛機維權”定性為違法並嚴懲的基礎上,我們更應該反思導致這一畸形維權的背後原因。 

  從事件發生的情況分析,這種“攔飛機維權”的極端行為之所以會發生,大部分是因乘客對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航班延誤或取消不滿意所致,而在事態演化進程中,航運管理部門初期態度的不理性甚至是粗暴,以及退票、安撫情緒等補救措施的不到位,也是導致航班延誤後乘客不滿從而滋生極端維權行為的關鍵。 

  事實上,現實中每個極端維權行為的背後,都毫無例外地存在著正常理性維權渠道的不通暢和維權“無門”的憤怒情緒釋放,所以,要想徹底杜絕類似的“攔飛機維權”事件,還需要航運部門以及航運管理部門自身的反思。 

  如何建立起特殊情況下因意外導致航班延誤取消時安撫乘客情緒、維護乘客權益的應急機制,如何採取科學的應對來舒緩乘客的維權要求等等,更需要我們反思和行為的跟進。而對其中安撫情緒不到位、對乘客權益不尊重、導致惡性事件發生的行為和個人,我們更應該依據應急機制嚴肅追究責任,這樣才能有效預防乘客不理智維權行為的出現。 

  在反思的基礎上追究機場和航運管理疏忽的責任,唯有如此,才是對極端維權行為最好的善後,才能給這類極端維權畫上一個最好的句號。

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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