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寶”不該成非法拍賣幫兇

時間:2012-03-30 09:54   來源:法制日報

  近來鑒寶類節目越來越火,本來只有在拍賣公司才能看到的場景突然被搬上大熒幕,調動了不少文物迷以及偽文物迷的熱情。文物鑒定以及拍賣活動在有關“專家”的認證支援下進入公眾的視線,加之經濟利益的刺激,不少人便會加入群氓的行動。而我們的法律意識、獨立思考的能力很可能在這樣、那樣的非可靠性材料的支撐下被衝動的熱情所取代。 

  無論是電視還是網路媒體,都是把雙刃劍,正面引導大眾的同時也很可能扮演誘拐的角色,這個時候就需要我們有很好的獨立思考和判斷的能力。鑒寶本是一件值得肯定的事,讓不懂的人懂得它的價值,對於保護文物也有好的效果。但是我們看到不少的電視類或者網路類鑒寶節目,強調的往往是文物的經濟價值,而對於其文化意義鮮有提及,不僅如此,有些節目甚至公開做起了文物拍賣的活動。 

  當我們在看到類似節目的時候,是否思考過這樣的問題: 

  其一,此類節目是否有經營文物拍賣的資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規定,文物拍賣企業須經過國家文物局的審批。我們只是看到節目引導文物交易,卻很少懷疑這樣的行為可能是一種非法的拍賣活動。而大多數情況下,文物無形中被充當了利欲熏心的媒介,觀眾收穫的也只是看客的滿足心理而非文化知識。 

  其二,即便此類節目有文物拍賣的資質,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第五十七條規定,拍賣的文物須報原審核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同時第五十一條規定,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不得買賣。文物是否符合拍賣的條件、是否備案,這些法律條文都是在節目中鮮有提及,也鮮有觀眾會想到。 

  其三,如果在滿足上述情況的前提下,有關“專家”又是否有資質做文物鑒定。文物鑒定如果採用現代科技手段是比較容易施行的,然而目前大多數鑒定節目都是靠相關專家來提供理論依據,鑒定標準因個人知識的差異本來就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同時鑒定專家是否避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文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觀眾也是不得而知。 

  文物的經濟價值判斷類鑒定和文物交易乃至拍賣活動,是否有搬上熒幕的必要,此次國家文物局做了最好的回答。而諸位看官,在魚目混雜的資訊爆炸時代,我們不僅要保持清醒的頭腦,還需要戒驕戒躁,讀得懂媒體。

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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