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給地方下了保障房建設任務,地方怎麼完成任務呢?各地各顯神通,河北石家莊的辦法是,沒收違建房作為保障房。表面看,這個政策近乎完美地將幾種利益融合到一起:既是對違規建築的威懾(沒收),又很好地處理了違規建築(拆是浪費,而作保障房則是物盡其用),還解決了群體的住房問題,更分擔了政府的廉租房建設任務。可是理性地分析,“違建房作保障房”其實非常不妥。
“沒收違建房”並沒有錯,問題是,法律並沒有規定政府可以隨意處置這種沒收來的違建房。政府怎麼處置,應受到法律的明文授權,而不是這樣任意處置。對一般公民來説,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而對公權來説,法無明文授權則不可為。違法建築,不能因為政府“沒收”了,就可以合法化,並在“平抑房價”的名義下洗白為政府的廉租房。
違規建築,是怎麼違規的?或者是違反了政府規劃,影響到城市整體規劃;或者是侵佔了公共資源,土地未經審批;甚至是違反建築法規,房子的施工過程未遵守相關規定。這些問題,都事關公共利益。政府無法用另一個“公益”的名義,來洗白這種違建房對公共利益的侵犯。這些房子成為保障房後,並沒有因為換了一個政府喜歡、公眾愛聽的名字,搖身一變點石成金,那些違規所産生的問題就自然消失了。當地官員説,此舉是“要把侵佔公眾的資源還給公眾”,可是,這不是“歸還”,而是一種“偷換”。
這樣的政策,政府有推卸責任之嫌。建保障房,本該是政府實實在在去完成的任務,專門的保障房建設土地,專門的規劃,專門的工程,專項的資金,不要打折扣。而“違建房作保障房”則是在轉移和轉嫁責任,拿違規建築來充數。平民不能建違規建築,政府更不能。將平民建的違規建築充公為政府保障房,無異於政府在建違規建築。在這種偷梁換柱中,法律受到了傷害。
這樣的規定,也容易滋長政府的偷懶和濫用權力。此前,政府對違規建築一般是缺乏執法積極性的,因為政府在其中沒有多大的利益。而有了這個規定後,他們就會非常積極地去執行這條法律——因為這可以裝點和增加政府的 “保障房政績”。如此,必將引導政府對“違規建築”被告非常寬泛的解釋,動不動就説老百姓的建築違法違規,這將造成很大的權力濫用。動不動就將違建房充當為保障房,這引發的衝突,將比如今拆遷引發的衝突還強烈。所以,這個問題上,一定要抵制住“違建房作保障房”的功利誘惑,保障房建設,來不得投機取巧。 (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