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下發《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屋租賃市場穩定房屋租金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規定,將鼓勵市有關部門、各區縣成立國有房屋租賃經營機構,集中開展房屋租賃經營。今後人們將有望從政府設立的“官辦仲介”手中,承租到租期穩定、租金合理的房屋。(6月1日《新京報》)
由於有效監管的長期缺失,租房市場不僅存在仲介亂漲房租、大吃差價、隨意終止合同現象,而且欺詐行為猖獗,虛構房源招攬顧客等現象很多。因此,市場不僅亟待規範化監管,而且也亟須規範的仲介機構。
北京設立“官辦仲介”顯然有利於市場規範。一方面“官辦仲介”規範化經營可以為其他仲介公司做榜樣;另一方面是“官辦仲介”業務一旦好起來,也會倒逼其他仲介做出改變,否則沒有飯吃。而且,“官辦仲介”由於有官辦背景,有官方無形的信譽做擔保,能讓公眾對租賃市場恢復信心。另外,還有利於多收集房源用於出租。
不過,政府設立“官辦仲介”不等於市場就能規範起來,因為市場規範還在於法治。以美國為例,有“房租管制法”、“租賃用住宅拒租禁止法”等多部法律。而我國,雖然《城市房地産管理法》涉及住房租賃,也有《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但權威性、專業性、細化程度不及發達國家。也就是説,設立“官辦仲介”並不能取代法治化管理和規範。
而且,“官辦仲介”能否與民營仲介機構公平競爭,值得關注。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官辦仲介”如何來定位,究竟定位於事業單位,還是國企?究竟是定位為市場化機構,還是公益化機構?顯然,合理定位是設立“官辦仲介”的前提。從《意見》來看,是鼓勵市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成立國有房屋租賃經營機構,即國企。
如果定位為國企,也就是市場化機構,必然要追逐利潤,甚至還有可能利用政府背景進行壟斷性經營。如此一來,能否起到引導市場規範化經營的目的,達到“租期穩定、租金合理”的效果,就值得懷疑。如果是這樣的定位,就要採取限制“官辦仲介”利潤的做法讓“租金合理”,如同限制經濟適用房項目的利潤——以限制利潤的方式讓利於民。
在我看來,應該把“官辦仲介”辦成“公益仲介”,即以社會公眾的福祉和利益為服務宗旨,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或者不把利潤最大化當作首要目標。一種方式是定位於公益化國企,政府對“官辦仲介”限制利潤、減稅免費;另一種方式是,定位於公益型事業單位,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資金,以便向社會提供公益性住宅租賃服務。這兩種方式其實都可以嘗試。
我們要意識到,住房租賃市場的公益化服務是不足的。儘管有廉租房、公租房,但前者有戶籍、收入等門檻限制,公益化不足;後者雖然沒有戶籍等限制,但也存在租金過高、位置偏遠常遭冷遇的現象。我以為,“官辦仲介”辦成“公益仲介”有利於彌補住房租賃市場公益化不足,也有利於讓部分人轉變居住觀念——從買房觀變為租房觀,讓中國房地産市場的商品住房、保障住房、租賃住房平衡發展。
北京是全國首個提出設立“官辦仲介”的城市,因此,這件事要辦好,讓其他地方來效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