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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報:“網路痕跡”收集利用要恪守最低限度

2020年06月19日 11:52:00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針未尖

  據新華社報道,近日,愛奇藝在“超前點播案”敗訴後,又被指“侵犯隱私”。愛奇藝在案件庭審中提交了原告用戶吳先生的觀影記錄,被當事人公開質疑。觀影記錄、打車軌跡、搜索記錄、購物清單……人們在網路空間的活動越來越頻繁,每一次螢幕停留、指尖操作,都會被存儲為數據形態的“痕跡”。浩如煙海的“網路痕跡”關係用戶個人隱私,究竟該如何保護?

  俗話説“雁過留痕,風過留聲”,網民在網際網路空間活動後也會留下“網路痕跡”,比如表格註冊、網頁瀏覽、觀影記錄、打車軌跡、搜索記錄、購物清單等。“網路痕跡”又稱“數字腳印”,它們每時每刻都在暴露我們的各種隱私,也引起人們的擔憂。

  用戶在網路平臺留下的“網路痕跡”被該平臺數字化存儲與收集,並成為平臺向用戶進行個性推送、定向行銷的依據。從商業角度説,隨著平臺擁有的用戶規模越來越龐大,商家自然希望掌握並分析用戶的偏好,以達到精準推送的商業目的,這也情有可原。

  然而,將用戶的“網路痕跡”進行跨平臺傳播,集中“圍攻”用戶偏好,這就涉嫌過度收集與利用“網路痕跡”。例如杭州市民陳女士只因瀏覽過某個婚戀平臺,隨後就收到不同婚戀平臺、機構的推銷短信,變成一批平臺的精準行銷對象。根據以往的案例,不少用戶只要在某個借貸平臺留下過“腳印”,很快就會收到多家平臺的推銷電話,讓人家辦理貸款。可見,用戶的“網路痕跡”,有被二次甚至N次轉手與利用的風險。

  為保護用戶權益,消除資訊風險,相關部門應對網路平臺收集與利用“網路痕跡”予以規範,明確利用和隱私保護的邊界。比如,在自己平臺內收集與利用自己用戶的“網路痕跡”,一定要遵循正當、合法、必要、同意的原則,恪守最低限度的原則。對於一般“網路痕跡”,用戶同意授權後,要去標識化處理,使得單憑該個人資訊無法準確定位到特定個人,然後平臺才可據此提供個性化推送和服務;而對於敏感“網路痕跡”如行蹤軌跡、投資理財等資訊,則必須嚴格保護。

  尤其是,應嚴禁各平臺對用戶的“網路痕跡”實行資源共用。一家平臺分析到用戶喜歡搜索、關注某項商品或服務,在資源共用下,許多平臺都掌握了該偏好,用不了兩三天,大家紛紛給用戶推銷該項商品或服務。用戶輕則被“精準”騷擾,重則遭遇電信詐騙、套路貸、敲詐勒索等惡性事件。可見,網路平臺掌管著用戶“網路痕跡”安全的鑰匙,必須強化其保護用戶資訊安全的責任,並嚴查其濫用數據資訊等違法行為。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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