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不是虛假廣告的“法外之地”

時間:2015-09-29 09:42   來源:廣州日報

  新《廣告法》實施後,微信朋友圈轉發廣告可能被罰100萬的消息,近段時間來在社交媒體上不斷刷屏。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張國華首次公開回應,通過微信公眾號發佈的廣告要嚴格把關,在私人朋友圈裏用戶發現了虛假違法廣告,也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轉發虛假違法廣告,是否罰款則要看是否以盈利為目的等具體情況。

  微信朋友圈漸漸淪為“廣告圈”,確實給很多人造成了困擾。尤其是不少誇大宣傳的違法小廣告,雖然明知可能讓人上當受騙,但由於“圈”裏都是熟人,賣東西、發廣告的也都是朋友,礙于情面不好意思公開舉報,甚至還被“友情所迫”轉發傳播。長期以來,對於朋友圈的諸多虛假廣告,監管力量難於滲透,依靠道德自律也很難見效。眼下朋友圈已成為虛假小廣告的重災區,誇張渲染、不實宣傳的廣告“坑”了一批朋友。正因為此,新《廣告法》將朋友圈廣告納入監管範圍,不僅打擊始作俑者廣告主,連轉發廣告的用戶也要作為“廣告發佈者”一併承擔責任,最高可被罰款100萬元。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廣告法》“重典治亂”,能否一掃朋友圈廣告諸多亂象,備受期待。

  當然,與電視廣告、戶外廣告等常見的廣告形式相比,朋友圈廣告的製作方式、發佈渠道、影響人群都有很大不同,如何將新《廣告法》落實在執法實踐中,還需要且行且觀察。比如針對社交媒體特有的“轉發廣告”現象,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就表示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朋友圈也不必人人自危,轉發廣告要被連帶處罰,一來是要被認定為虛假違法廣告,只要是正當合法的廣告,轉發傳播並不違法;二來還要對轉發行為採取責罰相適應原則,新《廣告法》中也有前置條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換言之,如能認定轉發廣告時不知其為虛假廣告,也不以盈利為目的,那麼轉發者所負責任可能相當有限。

  需要強調的是,要針對朋友圈違法廣告摸索出合理的執法尺度,必須建立在執法實踐不斷深入的基礎之上。換句話説,首先要具備查處朋友圈違法廣告的能力,在實踐中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才能談得上如何制定刑罰的後續問題。而眼下,針對朋友圈廣告執法,尤其是非經公眾號等公開渠道、經私人朋友圈等私密渠道傳播的廣告如何規範,仍然是一大難題。

  要解決這一問題,一方面要呼籲運營商負起責任,不僅要對朋友圈廣告進行技術性監督,還要積極配合執法部門,營造出一個便於執法的網路環境。比方説,眼下相當一部分微商沒有經過工商註冊,甚至連地址、聯繫電話等身份資訊都不完善,一旦要追究虛假廣告責任非常困難。對此,運營商應提高微商註冊登記門檻,探索推動實名認證等保障手段。另一方面,依然要調動廣大網友的積極性。朋友圈裏虛假廣告最大的受害者,就是朋友們自己。一旦發現違法廣告,網友也要有積極舉報的意識,主動留存證據,讓違法廣告無處可逃。

  新《廣告法》重拳打擊虛假違法廣告,朋友圈亦不例外。它雖然是虛擬的網路空間,但虛擬並不意味著道德和法治的真空。以法律剛性守護朋友圈的誠信,讓朋友圈不再坑朋友。(張漲)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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