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無期的原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已減刑至有期徒刑17年3個月,針對坊間輿論就此提出的質疑,河北省女子監獄有關負責人表示,“減刑完全按照流程辦理”。但是,減刑的具體緣由,卻似乎成了一個“不能對外公佈的機密”。
減刑相當於“二次判決”,不僅關乎服刑人的公正待遇,更關係到國家刑罰執行的嚴肅性和公平性。從目前披露的資訊看,沒有證據表明田文華減刑有違法違規的地方,但這並不妨礙民眾“合理懷疑”。面對輿論基於減刑公正的焦慮而提出的質疑,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公佈減刑的依據和證據,以程式公開稀釋輿論疑慮,增進減刑的實體公正。
遺憾的是,對於田文華的減刑,執法機關並沒有給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田文華在服刑期間究竟是如何“認罪服法”的,因為什麼“獲得考核記功獎勵3次”,“被評為2010年度獄級改造積極分子”的事實材料又是什麼,都猶如秘密未能對外言説。這就勢必讓人對減刑的程式産生“暗箱”印象,引發質疑便在情理之中了。人們想不明白的是,既然減刑合法法規,減刑的依據有什麼不可告人的呢?
根據刑法規定,減刑的實質條件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這裡的“悔改表現”,並沒有統一的度量尺度,實踐中監獄機關多采取考核計分的方式進行評價,而如何計分存在極大的裁量空間。正是這種裁量空間,讓公眾對減刑的公正性産生擔憂乃至懷疑。打破這種擔憂與懷疑的唯一方法,是徹底全面真誠地公開説理。
在程式上,司法公開不僅包括審判公開,還包括刑罰執行的公開,尤其是刑罰的變更,應採取開放的正當程式,將減刑假釋等依據和理由予以公示。雖然減刑採取的是司法化的程式,監獄機關只能提出建議書,由中級法院組成合議庭裁定;但實踐中主要還是限于司法機關內部,法院採取書面審裁,帶有明顯的行政化、封閉化色彩。對於監獄管理機關提供的材料,特別是一些虛假材料,法院有時並不能及時發現。這種機制的缺憾,需要以程式公開和輿論監督予以彌補。
當然,從制度完善的角度看,刑罰執行的公正性還需要更嚴密的正當程式保障。例如,在訴訟立法中完善減刑的審理程式,在檢察監督環節引入更有強制力的制約,在社會輿論監督上設定更明確的責任與要求。這樣才能不斷加強減刑的規範化、程式化、透明化,減少刑罰執行中的隨意和腐敗。假如田文華的減刑確實合法,那麼正當化的程式也能有效防範輿論的“誤傷”。(傅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