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信用體系內沒有缺席者

時間:2014-05-06 11:05   來源:京華時報

   要讓社會信用體系發揮應有作用,只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和個人信用檔案並不夠,政府也應被納入社會徵信體系中,接受數據化的外部監督。

   國家層面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已上報國務院,近期將發佈。根據規劃,以政務、商務、社會、司法等四大領域為主體的信用體系建設方案實現了社會信用的全面覆蓋,2017年將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資訊的統一平臺,實現資源共用。

   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配合簡政放權的必要之舉。經濟和社會管理權的下放或讓渡,意味著市場和社會將獲得更多的自決權力。但如果沒有完整的社會徵信體系,被釋放的自決權將因為缺乏政府式的剛性仲裁權而變得可有可無,從而導致管理從過去的政府包管變成無人可管。社會信用體系既可以廓清可能出現的混沌,也有助於政府部門從事先監管改為事中和事後監管並提高行政效率。可以説,社會信用體系是新一輪改革的配套之舉。

   社會信用體系也是補長現有監管模式短板的應有之舉。在市場領域和社會領域,許多逾越底線的個體和群體行為之所以屢屢發生,挑戰公眾神經,一言以蔽之,違法成本太低。由於違法成本低,才導致了餐桌上的危險,導致了産權意識的淡薄,導致了個體與個體間、個體與社會間互信度的降低。經濟和社會運作已經為此付出了極其巨大的成本。社會信用體系隱含了獎懲機制。遵守市場原則和公序良俗者,可以經信用體系甄別後以較小的成本實現其經濟和社會目標,反之則需付出更大的成本直到無法在市場和社會中立足。這一機制將大大提高違法成本,並可引發激勵普遍的社會責任意識、避免金融體系潛在風險等多重效應。

   不過,要讓社會信用體系發揮應有作用,只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和個人信用檔案並不夠,政府也應被納入社會徵信體系中,接受數據化的外部監督。一方面,政府、企業和個人本就是社會構成的三大細胞,任何一方缺席,都會導致社會信用體系不完整;另一方面,政府一直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扮演主導角色,假如不將政府納入徵信體系,通過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優化管理的目標將無法實現。

   事實上,無論社會信用體系的數據多麼客觀,實現其獎懲功能,終歸要靠政府和銀行等組織來完成。如果僅僅是建立信用檔案庫,而不能實現充分透明,那麼其獎懲功能就可能異化為新的尋租空間。因此,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加快政府信用體系建設,在某種程度上比企業徵信和個人徵信更急迫。(邇曉)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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