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信用體系當從“信用政府”破題

時間:2011-10-21 10:57   來源:山西晚報

  國務院部署制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各地區要對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信用資訊要進行整合,形成統一平臺,實現對失信行為的協同監管;建設覆蓋全國的徵信系統。(本報昨日21版報道)

  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要求“把誠信建設擺在突出位置”,提出要 “大力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抓緊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這既規定了誠信體系建設的具體內容,也指明瞭構建誠信社會的努力方向。筆者以為,在中央列舉的誠信建設四個方面中,“政務誠信”是引領和推動社會其他層面的誠信建設的關鍵,也就是説,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必須首先致力於打造一個讓社會認可、讓人民信任的“信用政府”。

  在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政府既是信用體系的科學規劃和制定者,也是確保信用體系正常運轉的踐行者和監管者,其表率作用至關重要。正如《論語》所言:“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政府如果不能在打造誠信社會中發揮榜樣作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無疑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政府在喪失誠信的同時也會失去民心。

  筆者以為,打造“信用政府”需著重抓好決策層和執行層兩個方面的誠信建設。

  一是決策者要確立權為民所用的執政理念。政府的權力是人民給的,政府的職責是為人民服務,因此,恪守執政為民的理念就是政府的最大誠信。政府的不誠信行為可歸納三個方面:一是濫用權力,創造權力,權大於法,導致權力缺乏制衡和權威性;二是政出多門,政策多變,政令不暢,導致政府缺乏公信力;三是政府工作的公開性、透明性、連續性和穩定性不夠,導致工作缺乏科學性。實踐證明,政府誠信水準的高低與社會運作的成本成反比。政府失信往往會導致政治程式偏差、經濟秩序失序、市場秩序混亂,從而造成了社會運作成本的高昂。因此,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必須從打造陽光透明政府、有限權力政府和與公民均衡制約政府入手,確保人民對政府工作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二是職能部門要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反思商業欺詐、制假售假、虛報冒領、學術不端等現象屢禁不止的背後,無不與政府職能部門的不作為、亂作為有直接關係。如一些部門奉行“民不告,官不究”的辦事原則,履行職責不積極、不認真、不主動,導致防線不牢,監管滯後;有的部門有悖職業道德,唯利是圖,搞選擇性執法,甚至與不法之徒沆瀣一氣,充當違法者“保護傘”;更為可怕的是,作為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部門,也幹出了大量破壞誠信的事情,諸如受賄索賄,徇私枉法,以“法”謀私,枉法裁判,大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等等。由於政府是由各個職能部門組成的集合體,部門的失信對“信用政府”建設具有極大的殺傷力,因此,打造“信用政府”務必要從創建“信用部門”開始。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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