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南京要限牌的傳聞,5月2日,江蘇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克希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一夜限牌的事情,南京絕對不可能發生,全江蘇也絕對不可能發生。”因為江蘇省地方性法規對限牌有明確規定:限牌與否必須公開徵求公眾意見,並經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即便審議通過限牌,也必須提前30天向社會公告。(5月3日《現代快報》)
資訊爆炸時代,辟謠已經成為各級政府的一項常規性工作。在見多了“謠言就是遙遙領先的預言”、辟謠成為現實的背景下,劉克希的辟謠行為之所以能以正面形象出現在輿論中,關鍵在於拿起“法律武器”,從法律規定上驗證南京“一夜限牌”的不具可能性。相較于政府單方面的否認,這樣的有法有據的辟謠,高下立判。但如果將劉克希的辟謠成功,完全視為是“法律規定的勝利”,則未免顯得偏頗。
客觀而言,《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中對於限牌所作出的三個程式規定:徵求公眾意見、人大審議、提前公告,稍稍熟知政府決策程式的人都不會陌生。甚至可以説,在公民權利意識不斷提升的今天,這些已經成為一項公民常識和民眾衡量政府決策合理性的最低“標準”。
事實上,在各地方制定的政府重大決策程式規定中,也大多都有徵求公眾意見,召開聽證會,通過人大審議等要求。江蘇省在限牌政策上的程式規定,只是對政府重大決策程式規定的重申與細化。也就是説,倘若沒有此一細化規定,“一夜限牌”的做法,依然有違政府重大決策程式的規定,如果僅僅以無法律規定來為違規決策免責,顯然説不過去。
誠然,從法律的規定出發,對“一夜限牌”進行辟謠,是對於政府行為法律邊界的重申與強調,回到了政府決策合理性的法治原點。但這一于南京交管局辟謠無效後的“救場式”辟謠,依然存有太多值得反思的空間。
既然相關法律專門就限牌進行了如此細化的規定,為何未能讓市民充分知曉,繼而化為某種信任的力量,而不至於引起“半夜雞叫”的恐慌?這之中,或不乏普法上的偏差,但更重要的恐怕還是市民對政府行為完全在法律框架內運作的預期看低。明晰此點就可知,在某種程度上,我們不僅需要一位敢於説出法治常識的官員,更需要更多以法律為準繩的決策者,需要看到更多的地方政府恪守法治的邊界,同時每一起突破法律規定的政府決策都得以追責的“普法”案例。這一切顯然比一位官員對法律規定的敘述更具説服力。
對照當下一些地方政府決策程式的規定與政府決策程式被執行的現狀之間的落差,就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杜絕“一夜限牌”式決策,我們最缺的並非是法律與制度,而是法律與制度被嚴格執行的堅守。事實上,法律規章的完善與細化只是司法公信樹立的一翼,法律規定被嚴格與公正執行更是不容忽視的另一個方面。如果僅僅依賴不斷完善法律規定去換取法治的健全和政府行為的守法,而對顯而易見的法律執行失范視而不見,無疑是一種值得警惕的法治失衡。(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