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商洛市紀委日前依據調查結論,決定對酒後行為失當的商洛市政府辦公室監察室主任齊某開除黨籍並在全市通報。3月初,有群眾舉報稱商洛市政府辦公室監察室主任齊某與三位女性(劉某、段某、王某)在酒店房間喝酒過程中發生打鬧、摟抱行為。經公安機關查明,齊某確有酒後行為失當行為,並被拍攝了不雅視頻,但不涉嫌嫖娼行為。(3月23日《北京青年報》)
與三名女性一起摟抱,有點像“聚眾淫亂”,這樣的幹部,不但應該開除黨籍,還應該開除公職。官方處理上,明顯是既有懲治,又有保護,比如通報中只有姓氏,而沒有名字。前段時間輿論質疑官方對違紀官員的通報有“名諱”之避——一律名“某”,新華社質問:是程式要求如此,還是有意遮羞?程式上當然不曾有這種規定,為官者名諱,不過是同僚間的暗中保護,抑或是集體捍衛群體“尊嚴”。
為尊者諱,是官本位文化的代表性産品。現在的醜聞事件通報隱去官員大名,是為當事人留一個面子。套用法律術語,或可以叫“名譽權”。而不管是“名諱”,還是“名譽權”,從根本上説,反映的問題都是價值取捨——在官員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權衡中,官方以前者為重,寧負公共利益,也要儘量保護同僚的面子。
公眾輿論紛紛指責醜聞官員“名某”的不當做法之後,中紀委明確表示:查處違紀問題,對違紀官員要點名道姓通報曝光。中紀委的透明精神贏得輿論一片好評,有網評指出,政府部門、紀檢機構在處理黨員幹部違紀問題時必須要以公共利益為重,違紀者個人“隱私”不能居於公共利益之上。並且,官方面對社會公眾本應該坦坦蕩蕩,動輒某地、某部門、某幹部或張某、李某這樣的閃爍其詞,與現代政府、陽光行政的理念是極不相符的。
事實上,醜聞官員“名某”的現象又捲土重來了——也是在陜西商洛市,一名林業局下屬單位幹部對執法交警大打出手,但林業局與警方對媒體都拒絕透露其姓名與職務。江蘇省蚌埠市交通局一位領導長期公車私用,該市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但面對媒體採訪則也拒絕透露其姓名職務。
公眾輿論在一些政府部門眼裏無足輕重,因而對“名某”的詬病並不在意。而對中紀委關於“點名道姓通報曝光”的要求,算是公開抵抗,還是假裝沒聽見?令人擔心的是,這種“為官者名諱”的規矩,會不會被人為地搞成“程式”?(馬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