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呵護公共精神成長

時間:2014-01-06 15:42   來源:人民日報

  堅持依法治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就是一種最根本的公共精神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對於現代國家來説,公民的公共精神無疑是國家治理能力中最為能動的要素,需要得到依法培育、保護和發揮。

  所謂公共精神,是指個體以作為社會成員的公民立場來參與國家治理的決策、實施和監督的過程,釋放自身應有的正能量。換言之,公共精神是一種公民美德,是公民對於公共事務的責任意識在思想和行為上的具體體現,它的作用空間應該是整個公共事務領域。

  現代國家治理是一種系統治理,公共精神是這一體系良性運作的“潤滑劑”。我國是在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的前提下,鼓勵和支援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以及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其中,公民的公共精神不僅能夠激發社會調節、居民自治的積極性和活力,也能夠節約政府治理的成本,提高治理效率,維持和強化治理效果。如果缺乏基本的公共精神,人人追逐自我利益最大化,個體之間相互推脫責任,居民自治就會越界,市場調節就會失靈,社會調節就會失序,政府治理就會失效。

  公共精神對危機治理至關重要。古希臘梭倫改革時,頒布了一個奇怪的法令,要求:當城邦陷於危機的時候,任何公民不得置身事外,必須參加到多方爭論中的某一方,並努力推動他自己認為正確的方案。這一法令的考慮是:當國家處於危難時,有智慧的人往往傾向於置身事外、明哲保身,所以必須讓他們參與其中一方來貢獻自己的智慧,為國家選擇一種光明的前途,這是公民不可推卸的公共責任。無獨有偶,孔子也論述過公民的公共責任。他認為,一個有智慧、有能力、有途徑儘自己一份力量的公民,卻不願意以行動為國家治理分憂,就像是“懷其寶而迷其邦”,違背了儒家“仁”的要義。後來所謂的“天下興亡、匹夫有責”,講的就是這個道理。2008年汶川地震發生後,全國各個地區、各個行業、各種組織的志願者都自發地紛紛來到四川,以各種力所能及的方式進行救災,就是公共精神激發出的巨大力量。

  日常生活中也需要公共精神。在國內,公共場合抽煙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在車站、飯店、醫院,甚至是學校,經常可以看到有人抽煙。儘管這些場所一般都標有“禁止吸煙”的提示,但很多人還是選擇性忽略。周邊的人也都知道吸二手煙的危害,但對他人吸煙一般保持沉默,不好意思勸阻。培育公共精神首先要喚醒自身的責任,從自己做起,發揮好每一個公民的作用,“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其次,是要創造一個引導人人履行自身責任的社會環境。

  公共精神的培育,最重要的就是法治的保障與呵護。一方面,堅持依法治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這是一種最根本的公共精神。對公民如此,對社會也如此,對政府更是如此。因為,法律是公共利益的載體,是公共責任的依據。另一方面,法律在倡導、鼓勵和保護公共精神的同時,要更加注重對有違公共精神的行為按名責實,將其法律責任落在實處。惟其如此,政府官員才會把夙夜在公、憂國奉公作為最基本的公共精神,普通公民才會踐行奉公守法、克己為公的公共精神,全社會才會形成天下為公、和衷共濟的公共精神。(韓春暉/作者為國家行政學院副教授)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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