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烏龍準生證”放行體現行政理性

時間:2013-12-24 12:57   來源:北京青年報

  今年5月,南寧市武鳴縣陸斡鎮的羅先生向人口計生部門申請《二孩生育證》,經過村、鎮、縣三級部門核實後於6月14日領取到了準生證。11月份,該縣人口計生部門重新核實後發現該夫婦不符合生育二孩條件,欲將《二孩生育證》收回,而此時羅先生妻子已身懷有孕,引起了羅先生夫婦的不滿。

  在輿論關注下,該事件有了明確進展:該縣人口計生部門表示,雖然羅先生夫婦申請生育二孩不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條件,但由於計生部門有錯在先,因此,人口計生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將承擔責任。人口計生部門除了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外,還將追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計生部門的最新表態意味著:羅先生夫婦將可以生下二胎,其應繳納的社會撫養費將由計生部門有關責任人代繳。計生部門的表態一齣,有人大呼錯誤,指責當地計生部門縱容違法行為。而我要説的是,武鳴縣的做法不僅沒有違法,反而體現了巨大的行政理性,因為計生部門的最新表態符合了信賴保護原則的基本要求。

  行政法有一條重要的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該原則的基本涵義是:國家與公民之間應該存在信賴關係,公民必須信賴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則社會秩序的穩定性和社會生活的可預測性便會遭到破壞。當公民信賴行政行為,並且這種信賴值得保護時,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該行政行為受到存續保護而不得任意撤廢,如出於公共利益的緊急需要必須撤廢該行政行為時,也應給予行政相對人相應的補償。

  一般認為,信賴保護原則由德國等大陸法係行政法學者最早提出,如今已經成為大陸法係國家行政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現今較為一致的看法是,信賴保護原則不僅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法原則,而且已經成為一項憲法原則,因而公民的信賴利益也就成了一種憲法性權利。信賴保護原則對於行政機關最基本的要求是:行政機關必須信守自己做出的決定;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撤廢于行政相對人有利的行政行為;如果出於公共利益的緊急需要必須撤廢該行政行為時,應該給予行政相對人相應的補償。

  到目前為止,信賴保護原則尚未得到我國立法的認可,但在2004年出臺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明確指出,誠實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這也從一個側面肯定了信賴保護原則。

  具體到本案,雖然羅先生夫婦並不符合二胎政策,但其取得生育許可證時,並沒有採取欺詐、瞞報等手段,而是如實遞交了相關材料,計生部門依照程式進行審查後發放了二胎許可證,該行政行為應視為有效,計生部門作為做出該行政決定的機關,無權隨意撤銷。依照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出於公共利益的緊急需要,可以撤銷自己做出的行政行為,但要予以行政相對人相應的補償。羅先生夫婦的生育二胎行為,顯然與公共利益的緊急需要不搭界,所以,放行二胎應該是一個正確的、理性的決定。(田科武)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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