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儀應用還需立法規範

時間:2013-11-14 13:41   來源:法制日報

  記者日前從安徽省合肥市肥東縣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開始採用測謊儀查辦犯罪案件,並已成功偵破了3起自偵職務犯罪案件和10余件非自偵刑事案件,測試準確率達100%。合肥市檢察院檢察技術處處長洪軍告訴記者,測謊儀協助偵破的幾起案件效果明顯。據他透露,目前全國範圍內已有2000余起利用測謊儀偵破的案件,使用成功率達到98%(11月13日《北京青年報》)。

  測謊儀正確的稱謂應該是“心理測試儀”。儀器本身並不能直接檢測謊言,而是通過監測在特定條件下被測者的心跳、腦波、呼吸、聲調等生理數據變化的儀器,分析數據,對比標準,得出其意思表達是否真實的結論。

  要讓測謊結論具有法律意義繞不過以下兩個障礙。首先,它不是百分之百準確可靠的。測謊儀能否發揮正常的作用,跟測試的外部環境、被測試者個體狀態、測試師的水準以及問題的設計都密切相關。測謊結果跟其他科學證據是不同的,如DNA測試成功的概率就高很多。肥東縣人民檢察院的數據表明測試準確率能達到100%,這個數據的科學性本身值得探討,即使是在十余起案件的偵破中實現了100%,也並不能對此盲目樂觀,已知測試的全部正確並不能推導出未知測試的完美收關。

  其次,偵查本是還原案件客觀事實情況的過程。而案件時過境遷,即使是直接參與其中的犯罪嫌疑人,其主觀認知和客觀事實也是存在差距的。有些人沒有實施犯罪,卻認為自己實施了;而有些人實施了犯罪,卻誤以為自己沒有實施,這是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情形。因此,即便測謊儀能夠準確測試出被測者是否説謊,這也和他是否實施過犯罪有區別。

  客觀地説,測謊儀在司法實踐中是把雙刃劍,既有成功案例,也有失敗案例。在雲南的一起案件中,該省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和另一民警同時被殺,據傳兩死者生前關係曖昧,負責偵破這起殺人案的民警就推測兩人是杜培武殺的,並動用了測謊儀。測謊的結論是杜培武否認殺人的供述是謊言。辦案民警由此認定被害人是杜培武殺的,但最後證明不對。而在山西省朔州市,一位23歲的退伍軍人喬鵬因為在測謊時有點緊張,有異常表現,當地警方相信了測謊結果,把人拘留了。

  也正因此,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要求,測謊鑒定結論“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結論不同,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幫助審查、判斷證據,但不能將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作為證據使用。”

  這個批復對測謊結論的定位是準確的,測謊結論不能作為定案、審判的證據,它只為偵查工作提供思路。而綜觀測謊儀的成敗,其中凸顯的問題並不是技術帶來的,而往往是人為因素,正是個別執法人員曲解了測謊儀的真正作用,誤以為其能夠達到100%準確,産生了主觀臆斷,脫離法律要求辦案,造成錯誤。

  需要指出的是,測謊這種對人們表達的真實性進行判斷的偵查技術,目前已經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應用,但相關立法卻還是空白。合肥市肥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告訴記者,“只能把心理測試技術作為犯罪調查的一種手段。”這是一種慎重的態度,值得讚許。但是我們更要警惕技術不斷提高帶來的盲目自信和應用範圍的無限擴大。因此,有必要將測謊運用明確寫入法律,對實施程式、實施主體資格、結論定性作出更強制性的規定,規範測謊技術的使用。(舒銳)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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