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産稅已寫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草稿”的説法,很快被辟謠,但有關遺産稅的爭議,仍然成為輿論熱點。不能説它是“空穴來風”——早在2004年,就有課題組受國稅總局委託,起草《遺産稅暫行條例(草案)》,2010年又對其進行了修訂,所謂80萬元起徵點的內容,就出自這個草案。今年初發佈的《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也有“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徵遺産稅問題”的提法。
這些似乎都説明,遺産稅作為一種政策選項,已在考量之中。如同個稅一樣,遺産稅可能對大多數人産生影響,它該不該徵,如何徵,起徵點將是多少,也就備受注目。
支援者認為,開徵遺産稅,對整個社會具有積極意義,既能改變貧富懸殊的現狀,又可以改變人們的財富觀念,激發年輕一代的創業精神。社會財富分配的失衡,讓人們對遺産稅寄予厚望,很容易就以美國的遺産稅為例,來論證其對消彌貧富差距的貢獻——正是有了遺産稅,美國的富人,比如比爾 蓋茨,才會捐出大筆財産。
不過,遺産稅對“公平”的貢獻,基於這樣的前提:
相關部門對個人財産狀況清晰掌握。中國社會的一大現實是,灰色收入大量存在,即個人財産往往處於不透明狀態。別的不説,以官員財産申報為例,其準確率能佔到多大比例?“表哥”“房叔”的一再出現,至少説明,受到“監管”的官員財産,尚且是一筆糊塗賬,遑論其他公民的個人財産?個人住房資訊聯網的遲遲不能實現,也印證了弄清楚個人財産有多難。
財産狀況不清,就會使得一大批人(他們往往非富即貴)“成功”逃脫納稅。其結果,會像個稅一樣,讓遺産稅成為“工薪稅”。所謂的“劫富”,也就是一種幻覺。真正的富人,完全可以移民或將財産轉移至沒有遺産稅的國家,如此一來,還有多少公平可言?遺産稅又如何能實現收入的再分配?
還有,起徵點定在多少合適?巨大的經濟發展差異,意味著相同的起徵點在不同地區,有著先天的“不公平”性。房産如何計算?兩代人辛辛苦苦買一套房,好不容易還清了貸款,房價也上漲了,超過了遺産稅的起徵點,要繳稅了,算不算“劫貧”?
或許這些都是外行意見,卻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眾的疑慮,另有一些事實也需要提及:
各國政府開徵遺産稅,多出於財稅上的考慮。比如,澳大利亞與美國皆在一戰時開徵遺産稅,以補益戰時開銷。
開徵遺産稅或遺産稅稅率較高的國家和地區,與不開徵或稅率較低的國家和地區相比,總是處於不利地位,其實施的效果並不理想。
自1978年澳大利亞成為首個取消遺産稅的發達國家後,在稅務競爭的壓力之下,多個國家和地區紛紛步其後塵。30年來,有20多個國家與地區取消了遺産稅。
香港地區于2006年取消遺産稅後,雖然政府的稅收略有減小,但境外投資的流入,增加了香港經濟的活力,也為港人帶來更多的就業機會。
有關稅收的願景(比如“劫富濟貧”)和稅收的最終結果(比如工薪階層承擔主要稅負)時常矛盾。遺産稅的微妙在於,它既迎合了人們對減少貧富差距的“公平”想像,又滿足了政府增加稅收的需求——這是開徵遺産稅的一個不便“宣揚”的重要理由。
經濟學家周其仁先生曾經説:作為一個經濟學家,我有一個經驗,就是不要輕易去提加稅的建議。因為這個建議很容易被政府採納,政府最容易聽的意見就是加稅的意見。只加不減怎麼調整國民收入分配?講了很多年國民收入分配當中居民比例低,但是加稅很容易變成政策,減稅非常困難。政府出臺加稅政策的同時,告訴你在其他領域怎麼減稅,這才可以使得總體稅負在國民所得中居於恰當位置。
遺産稅的主要功用不該是增加政府稅收,真想讓它達到“公平”預期,就必須審慎考慮社會現實及他國經驗。匆忙出臺,只會增加新的不公。(馮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