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環境污染有了新“殺手锏”

時間:2013-06-26 11:00   來源:新華網

  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界定、細化了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認定標準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8種情形。

  同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也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要求在全省範圍推動建立並完善環境保護聯動執法監督工作機制。

  這些舉動是一個積極信號,表明司法部門將以更加積極的態度介入環境污染事件,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對嚴重環境污染事件不再是行政罰款了事。

  當前,儘管保護環境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但各地環境污染事件仍層出不窮,或損害民眾健康,或遺禍子孫,有的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從霧霾到鎘大米,再到一系列環保群體事件來看,環境問題已不再是簡單的經濟問題,還是重大的社會問題、政治問題。

  然而,一些地方在不正確的發展觀、政績觀的影響下,對許多環境污染事件仍以遮遮掩掩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度和方式來處理,或有案不查、有罪不究,或降格處理、以罰代刑。甚至還有個別執法人員徇私枉法,利用職務之便為破壞環境的違法企業大開方便之門,牟取一己之私利。其中,以行政罰款代替刑事追責的現象尤為突出,許多嚴重污染環境案件最終都以環保部門的罰款了事。但有限的行政罰款,對於不少企業而言,並不能形成有效的震懾力,更不能從根本上扭轉一些地方政府和主要領導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追求經濟發展的衝動。

  “兩高”最新發佈的司法解釋,降低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門檻,細化並界定了相應的犯罪行為,有利於司法部門更好地介入環境污染事件,有利於更好地追究企業、相關職能部門有關負責人的刑事責任,有利於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江蘇檢察部門提出要在全省範圍內建立並完善環境保護聯動執法監督工作機制,目的更明確,就是要與環保部門更好地銜接,督促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及時移送破壞生態環境犯罪線索,切實糾正以收取排污費等名義不移交刑事案件、以行政罰款代替刑事責任追究等突出問題。

  黨的十八大已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總體格局。如何緊隨中央步伐,採取更有力的措施保護好我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司法部門已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人們期待在執法過程中有更多更具體的行動,給予污染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當頭棒喝,從根本上剪除環境污染的惡因。

編輯:高斯斯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