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預告的“銀行劫案”演習須慎行

時間:2013-01-25 15:50   來源:法制日報

  8月15日,有網友稱,某市一銀行發生劫案,劫匪搶走10萬元,引發部分公眾恐慌。隨後當地公安局發佈説明,稱15日“銀行劫案”為實戰演練。據悉,此次演習未事先對外預告,所涉銀行工作人員也不知情。有網友表示,演習雖有必要,但也應注意時機,最好做到及時溝通,否則極易“以訛傳訛”(8月16日東方網)。

  在周克華案的背景下,“為檢驗和提高全市公安機關應對處置重大突發案事件的能力和水準”,當地警方未雨綢繆地舉行“銀行劫案”實戰演練,確實很有必要。而為了確保演練效果,警方對演習“未事先對外預告”,應該説,也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顯而易見,只有“未事先對外預告”,演習才可能最大程度做到“逼真”、接近“實戰”效果,檢驗出更真實的“應對能力和水準”——不僅是警方,也包括社會公眾的“應對能力和水準”。畢竟,就“演習”演練目的來看,越近乎真實、越能以假亂真,演習才可能真正有效,並避免其淪為徒有其名、走過場的“花架子”。

  事實上,正是基於對這種“逼真”演習效果的盡可能追求,近年來,許多地方針對包括“反劫持”在內的各種演習,如消防演習、地震演習,都不約而同地採取“未事先對外預告”的方式,甚至不僅“不對外預告”,也“不對內預告”。比如,2008年河南省鄭州市公安局的一場“反劫持演習”,便“事前高度保密”,“所有參加民警完全不知演習方案”、被“蒙在鼓裏”。

  但是,在強調“未預告演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同時,我們恐怕也要充分意識到,“未預告”方式在換來“逼真”的實戰演習效果的同時,也並不是沒有相應的風險和負面作用。這主要表現在,首先,過於“逼真”、“以假亂真”的演習,可能會給演習本身帶來各種同樣近乎“實戰”的真實混亂。

  比如,社會公眾因此而陷入真實的恐慌、應對失措,從而導致各種不必要損失傷害的混亂。無疑,在“未預告”的情況下,展開高度逼真的演習,實質上便將不知情公眾都納入了演習“表演”當中,使之成為被動的“群眾演員”。而對於參與演習的民警,如果他們也事先完全“不知情”,同樣也存在由於“太過當真”引發的風險,比如,將“假劫匪”當作“真劫匪”而誤傷的風險。

  再者,還要看到,就個人孤立的“演習”本身來説,固然是越“逼真”越有效果,可一旦“演習”結束、“真相大白”,這種曾經以假亂真的“逼真”效果,也未嘗不會反過來成為一種信任負擔——下一次,當真發生“劫案”了,民眾是否又會誤會為“未預告演習”,再次上演“狼來了”式的不信任故事,有道是“假作真時真亦假,無為有處有還無”。

  有鋻於此,為儘量減少和避免這種風險和負面作用,對於類似的“未預告演習”,筆者以為,在看重其獨特的“逼真”檢驗價值的同時,也須儘量“慎行”。一方面,在準備這類演習時要高度“謹慎”、小心,在事先將演習預案儘量做足做充分——將它可能伴生的各種擾民風險、民眾恐慌都充分考慮進來,並提前設計好週密的應對措施。另一方面,對於舉行這類演習本身,也要保持節制、慎重——不宜多過、過於頻繁的舉行。否則,逼真演習頻頻出現,越是“逼真”也就越會走向了“真假莫辨”的反面。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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