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罰款不扣分”有法律依據,但時機欠妥

時間:2012-12-10 10:50   來源:揚子晚報

  2012年12月8日至12月31日期間,合肥被監控拍到的違章記錄只罰款不扣分。這一被稱為“合肥交警大赦司機”的消息被證明屬實。有教授表示,此舉看似人性化執法,其實對法律的整體性破壞性更大(12月9日《北京晚報》)。

  被監控拍到的違章記錄只罰款不扣分,並非什麼新鮮事,江蘇、福建等很多省區早已施行這一規定。這主要是因為,電子警察抓拍的,通常都是機動車的後牌照而沒有駕駛員的面部特徵,很難確定是誰在違章。現在之所以會出現駕照代扣分仲介,公然買賣駕駛證記分,就是鑽了這一空子。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但對於非現場執法的電子警察抓拍,顯然很難確定駕駛人,無論是扣車主的分還是扣到交警部門主動接受處罰者的分,都有可能出錯。

  而目前具體規定對交通違法行為應如何記分的《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只是公安部發佈的,法律效力低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合肥交警參考兄弟省市“只罰款不扣分”的做法,確有一定法律依據,既可以避免執法出錯,也可有效杜絕買賣駕駛證記分的不法行為。

  所以這一舉動沒有違法的嫌疑,只是顯然對平時接受處罰的司機很不公平,憑什麼平時都扣分,年底就能免扣了?

  由於相關法律規定存在一定衝突,無論是只罰款不扣分還是罰款又扣分,都能找到一定依據。而交警部門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意變更處罰措施的行為,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交通違章處罰的混亂局面,導致全國不同地方甚至同一城市不同時間的處罰標準都會出現不小的差異,給司機帶來困惑的同時也降低了法律的嚴肅性,不利於宣傳交通法規,減少違章行為。

  公安部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將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即闖紅燈)等違法記分由3分提高到6分。屆時,電子警察抓拍的闖紅燈行為是否要記分,有待相關部門出臺具體的操作細則。希望能借此機會統一全國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標準,避免各地各行其是導致的混亂。 (江蘇 楊國棟)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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