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湊夠一撮人就可以過馬路了,和紅綠燈無關,只看人不看燈。”這種“中國式過馬路”現象近日引爆了網媒和紙媒的熱議。輿論認為,這是中國社會生態的縮影,被貼上了“從眾意識”、“集體無意識”、“社會法則失范”、“欠缺法治精神”等等標簽,甚至上升到城市建設的高度。然而,官場上的“集體過馬路”似乎並沒有引起關注。
根據有關規定,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擔任原任職相當的領導職務,如果一年之後重新擔任應履行審批手續及徵求上級意見。然而,因違紀被免職的江蘇贛榆縣委組織部副部長張宜春當年即獲平調,並在年底換屆後任縣農委黨委書記。該縣宣傳部丁姓副部長對此坦言不好解釋,但“當時縣委就這樣決定的”。
因“被害人”趙振裳突然復活回家才得以真相大白的趙作海案,在證據不足,檢察院兩次退卷,立案受阻後,政法委集體決定了進入司法程式,趙作海最後被判死緩。
公眾對於這些官場的“集體決定”並不陌生,這些決定同馬路上的集體闖紅燈並無本質區別,都是以集體名義掩飾個體錯誤,本文開頭的標簽也很適用。相較來説前者性質更為惡劣,馬路上闖紅燈的個體,彼此間相互獨立,沒有組織和紀律可言,但是官場裏的集體決定,從理論上講,卻是協商民主的結果,因此,參與的個體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集體決定很難真正做到充分的協商民主,集體討論往往如聽證會一樣被形式化、過程化,最終拍板的還是個別領導。不過,領導的決定已經被冠上集體協商的帽子,即使錯誤的決定、決策也就無從追究責任,集體負責制也就成了集體不負責制。我們至今也沒有看到對當年牽頭“協調辦理”趙作海案的政法委相關人員的明確追責就是例子。
杜絕官場上的“集體過馬路”,最有效的還是落實追責制度。據深圳大學涂謙的研究,近十年來落馬的72名省部級官員中,近八成官員腐敗期間職務得到晉陞。那麼到底誰是引薦這些帶病官員晉陞的“伯樂”?他們是不是該承擔用人不賢的責任?相信會有人拿“集體協商”做擋箭牌。
集體決定的初衷是要發揚民主集中制,杜絕個人專斷,避免“一言堂”。實踐中,集體決定如何淪為官場裏的集體闖紅燈過馬路,是制度設計者應該認真研究思考的問題。(任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