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工的安全保障權利在哪?

時間:2012-10-17 14:28   來源:東方網

  10月15日,滬陜高速崇啟大橋段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輛失控的轎車撞倒8名綠化養護工,其中5名正在施工的工人當場慘死,另有3人受傷。消息傳開,令人震驚。

  據初步調查披露,肇事司機毛姓男青年僅18歲,他是為了在車裏拾揀眼鏡才致車子失控的,肇事者與綠化工人不熟悉也無過節,所以,此樁肇事案再怎麼調查也是屬於“過失”致人死亡,按我國現行法律,肇事司機也就是略判幾年有期徒刑;若認罪態度好,賠償好,更加輕判都有可能。所以,對這個奪走了5條鮮活生命的青年,我們只能表示無比憤慨,而他本人卻僅是“破點財”而已,損不了他半根毫毛,也不會很影響他今後的“事業”、“前途”。

  而那5名無辜的養護工,在遭受飛來橫禍之後,卻永遠離開了人世;他們雖然什麼也不知道了,但他們的五個家庭,卻是永遠殘缺而痛苦了,不知那位年輕的肇事者此刻是怎麼想的?是覺得自己“倒楣”還是想到了自己罪孽和別人家庭的痛苦?是認為自己僅是過失而企盼輕判,還是真誠懺悔並打算一輩子贖罪?

  車輛肇事雖是個複雜的問題,但總不外乎是以下兩大類:一類是極少數司機開車上路後肆無忌憚,有醉駕的,有飆車的,有打瞌睡的,有毒癮發作的,有打電話走神的,有新手不該上高速的,有把方向盤交給孩子的,還有邊駕車邊與同車女性調情的等等,不一而足,我們可稱之為“主觀肇事”。另一類肇事,如車輛本身出機械問題,或駕駛員突發急病,或路上出現特殊情況(正常超車、橫穿馬路、被別的車擠壓、撞擊等),車輛行進中遭到攻擊等情況,從而造成車輛失控的肇事,這可稱之為“非主觀肇事”。這兩類交通肇事,是完全不同的性質,前者是完全人為因素造成,後者則是非主觀所能預計、控制的意外肇事。但現行的法律,卻是把兩類性質根本不同的肇事,都混淆在一起,若發生致人死亡,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程度,也基本控制在同一層面,因此,便造成交通肇事案頻發,造成肇事者常常認罪態度、賠償態度不好,因為就算不賠償,也判不了幾年。

  這就引出了一個問題:公路上養護工的安全權利如何來保障?

  誰都知道,公路養護工(包括綠化養護工)是常常要在車輛正常行駛的公路上或旁邊綠化帶上施工、作業的,雖然他們的服裝很醒目,並且有時還豎了警示標誌,但假如碰上前面所説的“主觀肇事”行為的司機,這服裝或欄障警示標誌便統統無效,養護工的安全處於絕對危險之中,本次特大肇事案中的8名(還不包括幸運逃過一劫的)綠化工人,在毛姓駕駛員的車輛前,他們的安全權利頃刻便被剝奪了。因此,要使養護工能在安全環境下工作,使馬路養護這項工作不再成為“高危職業”,杜絕“主觀肇事”的過失犯罪,乃是非常迫切的問題。假如毛姓父子上路時,父親不讓僅有3個月駕齡、且又年僅18歲的剛成年人駕車的話,就絕對不會發生這一慘禍。

  近年,碾壓、撞死養護工的惡性肇事案呈上升趨勢,這是個很可怕的景象,長此以往,誰還敢當養護工?因此,必須以強制鐵腕手段保證養護工的安全,而其中最重要的舉措,就是進一步健全和加強法制,我建議將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觀肇事”和“非主觀肇事”行為剝離開來,在處理和量刑時分開,其中“主觀肇事”行為若情節惡劣並致多人死亡的,應該定性為無特定對象的主觀謀殺罪,予以嚴判嚴處,從而以重典重刑制止威脅包括養護工在內的人員、車輛安全的肇事犯罪。事實上,嚴查嚴處不僅是對公共安全的保證,而且常常也是對當事人安全的保障,例如公安部嚴查嚴處酒駕,效果就非常好,獲得了廣泛的好評,盼望也能嚴查嚴處(嚴判)其他行車事故的“主觀肇事”行為,以保障老百姓(尤其是在公路上、公路旁施工的養護工)的安全。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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