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勞動者的加班權益,既不能僅止步于“提醒”,也不能止步于“追回”加班費,而在於對既有法律法規,打上嚴厲罰則的“補丁”
近20年一遇的中秋、國慶8天超長假期即將來臨,有人準備舉家出遊,也有人打起了小算盤,希望額外加班8天賺一筆不菲的加班費。記者昨天從北京市人社局獲悉,如果最低工資者連續加班8天,那其加班工資至少要有1158元。(9月19日《京華時報》)
每逢中秋、國慶等重大節日放假時,社會保障部門都會通過媒體,向勞動者宣傳節假日加班費計算方法,用詳盡的計算公式,來演示加班費實領金額,似乎已成為一種固定的慣例。今年恰逢史上最長的8天節假日,加班者自然期盼能領到更多的加班費。
可是,筆者覺得,從以往制度實踐來判斷,這項公共政策有可能繼續被打折扣,在很多部門、單位再次淪為畫餅,只能看,不能吃。譬如,去年北京市人保局在國慶中秋後,曾對賓館(飯店)、商業服務、公共交通運輸等行業的723家用人單位加班費支付情況進行抽查,結果發現,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420家,佔58%;未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的213家,佔29.5%;未支付加班工資的90家,佔12.4%。不僅北京一地情況如此,全國各地企業的執行情況估計也不容樂觀。
企業員工無法得到原本屬於自己的加班費,主要原因在於,現實的勞動法律,操作性不強,尤其沒有嚴厲的罰則,這才是加班費得不到落實的根本原因。現在的情況是,對於大多數企業而言,如果人保部門行動了,媒體曝光了,就把加班費如數發給員工;假設沒有職能部門審查,企業依然不會主動給企業員工發放加班補貼。在如此寬鬆的環境下,許多企業競相把企業加班費獨吞,已成必然。
儘管《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規定了用工單位支付加班費的義務,但如何保障勞動者拿到加班費,法律並沒有細緻的規定。《勞動法》第91條規定,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新《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可見,由於沒有具體數額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只有籠統的規定,勞動保障部門難有作為。
而在國外,對於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有著嚴厲而具體的懲罰機制。比如在加拿大,《勞工標準法》、《聯邦勞工法》等法律,不但明確規定違反加班費規定的具體罰責,而且也會對責任人進行“天價”處罰。去年6月5日,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CIBC)34歲的出納達拉 弗萊斯科,以銀行拖欠加班費為由,代表銀行員工將僱主告上法庭,結果,銀行不得不賠付6億加元的鉅額補償。還有,2004年在美國科羅拉多州,沃爾瑪因拖欠職工加班費,員工起訴要求沃爾瑪賠償5000萬美元。
有鋻於此,維護勞動者的加班權益,既不能僅止步于“提醒”,也不能止步于“追回”加班費,而在於對既有法律法規,打上嚴厲罰則的“補丁”。具體點講,就是借鑒國外成熟的懲罰機制,規定的具體明晰一些,增加有關加班費細緻、嚴厲且操作性強的罰則條款。比如,對拒不支付加班費的企業,處以五倍經濟罰款等,這不僅能讓勞動保障部門嚴格執法,更能讓守法的企業不覺得吃虧,頂風違紀的企業得不償失。(吳睿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