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民工獲贈款物涉嫌多重侵權

時間:2012-08-10 15:34   來源:法制日報

  為表彰在京港澳高速南崗洼路段暴雨中勇救百名被困遊客的152名農民工,除了崔永元請吃飯之外,慈善家李春平和騰訊築德基金先後提供了30.4萬元和15萬元的贈款,另還有組織和個人向他們捐贈了物品。然而,部分農民工卻表示,“錢確實發了,但是又收回去了,連發放的新毛巾被都被沒收了”(8月9日《京華時報》)。

  原來,在農民工收到捐贈款物回到工地後,他們所在的項目部負責人就將這些款物全部收回了。有人因不滿收回贈款,當晚便被辭退。對此,項目部負責人也並不諱言,他們解釋是“為了留住人”,“準備壓到8月底再給民工”。

  或許在工地項目部負責人看來,扣留農民工的獲贈款物是小事一樁,一切為了工作,因而只用做法“不夠妥帖”輕描淡寫。其實,這絕不是“不夠妥帖”這麼簡單。項目部隨意扣留農民工從社會和慈善組織獲贈的款物,其行為涉嫌多重侵權,違反了我國多部法律,性質是嚴重的,影響也是惡劣的,令人氣憤。

  首先,扣留農民工獲贈款物,侵犯了農民工的所有權,違反了我國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社會各界和慈善組織對農民工的贈款贈物,一旦完成贈與,所有權即轉移到農民工手中,成為農民工的合法財産,他們享有對這些財物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全部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侵犯,否則即構成侵權。

  其次,項目負責人以“留人”為理由扣留農民工款物,則侵犯了農民工的工作選擇權和勞動自由權,違反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農民工在這個項目部是否繼續工作,應該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為基本依據,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項目部的做法顯然違反了這一基本規定。

  項目部的行為除了涉嫌雙重侵權和雙重違法外,更為惡劣、也是社會公眾所不能容忍的,還有這些農民工是捨身救人的見義勇為者,他們獲得的這些贈款贈物都是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為了表彰獎勵他們的高尚情操和奉獻精神而贈送的,是獎品,百分之百帶有獎勵性質。這些款物被隨意扣留,不僅僅涉及農民工的個人民事和勞動權利,更涉及弘揚社會正氣以及對見義勇為精神的肯定、支援和鼓勵,儘管這是一種民間認可,但它是全社會的意願。對這些款物的任何侵犯,都意味著對見義勇為行為和精神的無視和褻瀆。因而,它的惡劣影響和嚴重危害是廣泛而深遠的。

  當然,通過這一事件,我們也看到了農民工群眾在勞資關係中的極端弱勢地位,認識和體會到農民工的權利貧困現狀。試想,對待這些本該受到各方充分尊重的“社會功臣”,一個小小的項目部負責人就可以隨意處置他們的財産,那些普通農民工的權利和地位可想而知。

  我們看到,北京市官方已經注意到這一消息,政府相關部門正在核實,並承諾如情況屬實,主管部門將對企業予以處理。筆者希望,處理不是就事論事,而是通過該事件看到背後的深層次問題,加強對用人單位的日常管理,讓農民工生活得堂堂正正。李克傑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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