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北京男子王先生為兩個朋友墊付600萬元買官被騙。其中一個朋友官至遼寧省一廳長,想謀求副省級職位;另一個朋友是政法大學副教授,想進公檢法系統。王先生自稱,從始至終,他都沒有和兩個朋友講過幫他們辦理升遷的事。據知情人分析,王先生打算一人扛了。(8月2日《京華時報》)
單純就詐騙案件的事實而言,該案顯然並不複雜,相信法律能夠給出公正的處罰。真正令人詫異的是,對於案件中真正的買官者,居然會被認作“與本案無關”,甚至連其姓甚名誰都不知情。這無論如何也是説不過去的。
幫朋友買官的王先生説,買官者並不知情,似乎只是他一廂情願給他們的“一個驚喜”,這個謊撒得一點都不圓。動輒就拿幾百萬幫朋友買官,這朋友做得是否太過火了一點?王先生和買官者究竟是什麼關係,買官錢又是從何而來?退一萬步説,就算王先生果真從來沒有對買官者講過幫他們辦升遷的事,那這也是絕對的行賄行為。而且,行賄的不是別的而是官位,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
之所以王先生會選擇“一人扛了”,當然是因為被他包庇的買官者所能給他的利益,要遠大於法律施加的懲處。問題是,他想扛就真能一個人扛了嗎?司法機關對於背後的買官者,不可能調查不出來是誰。不説別人,騙子就肯定知道。是司法機關無意深入調查,還是調查了不對外公佈?難道司法機關也深信兩位買官者是清白的,一切都是王先生一廂情願地單方操作嗎?據悉,那位想謀求副省級職位的廳長,2011年1月已調到某部委任職,公眾有理由懷疑“吃一塹長一智”後,買官被騙之外是否也有成功的買官?
某種意義上,買官詐騙案只追究詐騙不追究買官,無異於揀了芝麻丟了西瓜。因為,只要某些人不想通過某些渠道去買官,就永遠不會被騙。現在倒好,買官被騙了,居然也敢報警,而且司法機關真就神勇地幫其追回了黑錢,其買官之罪卻可以成為次要問題,這難道不是對買官者的公開鼓勵嗎?買官詐騙只追究詐騙不追究買官,這樣惡劣的先例絕不能開。(舒聖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