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擅拆文物”需要司法介入

時間:2012-06-25 10:24   來源:新京報

  張治中公館被拆,區區幾十萬罰款,怎能震懾一再發生的對文物的野蠻拆除,該追究刑責的,不能以行政處罰代替。

  著名民國建築、南京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張治中公館曾因2007年被屋主“非法拆除”、2008年被違規重建而頗受公眾關注。近日,有媒體報道,開發商新建的兩幢小樓,正在打廣告以6400萬元的高價掛牌出售。(6月24日《中國青年報》)

  當年媒體曝光後,南京市文物局對此事的處罰是“罰款25萬元,責令改正”。如今拆除者卻打出6400萬的天價叫賣,不禁讓人慨嘆:在中國的文保法律體系中,違法成本果真可以如此低廉?靠區區幾十萬罰款,能否震懾一再發生的對文物的野蠻拆除?

  “罰款25萬元”的處罰決定,依據的是《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即“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根據媒體此前報道,張治中公館的拆毀,是在所有人明知其為市級文保護單位的前提下,並不顧文物局的現場執法,執意將其拆毀重建。如此惡劣的破壞行為,已涉嫌觸犯“故意損毀文物古跡罪”。

  《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因此,故意損毀文物古跡“構成犯罪的”,就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在今年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故宮博物院院長單霽翔提交提案,直指“一些地方公安、司法機關在對文物犯罪的立案和定罪量刑上認識不同、標準不一,存在對文物犯罪案件立案不送、以罰代刑、重罪輕判等現象”。可見,張治中公館拆除案並非只是南京的個案。要震懾各地屢屢發生的破壞文物的行為,不能只靠文物行政部門一家的努力,需要司法機關的共同介入,積極查處。

  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關鍵還是要從制度設計的完善入手。從行政體系內部來看,有必要大幅提升文物行政在地方政府中的地位。例如2009年8月12日南京成立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文物局僅為其下設的二級局,其“話語權”的大小和“六朝古都”的身份是否相稱?如果沒有一個強有力的文物部門的制衡和糾錯,要杜絕“保護性拆除”、“大拆大建”恐非易事。

  從公眾參與的角度看,應當讓文物行政的權力充分“在陽光下運作”,鼓勵志願者和第三部門的參與。例如及時公佈文物普查名錄,對涉及文物修繕和拆除的行政許可舉行公示,這些行政上的公開透明,都是建立文保的預警機制的必要舉措。誠如報道所説,“南京市有512處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文物管理部門吐苦水説,文物保護面廣、量大,管理人員不足,文保經費也不充足,都給保護帶來難度”。要破解這些難題,關鍵是要形成政府和民間的保護合力。而透明的政府資訊和廣泛的公眾參與,正是塑造這一合力的重要基石。(姚遠)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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