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給“聞所未聞”的判決一個解釋

時間:2012-06-20 11: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6月18日的《經濟參考報》報道了一起因偽造簽名騙取煤礦股權而引發的民事訴訟。該案歷時八年,前六年兩級法院五次作出判決,其中貴州省六盤水市中院兩次終審均認定煤礦為原告所有。然而,2010年2月,六盤水市中院違法啟動了第二次再審程式,未經開庭直接認定了大量關鍵的、未經當事人質證的“事實”和“證據”,並推翻了之前所有判決,將煤礦所有權判歸案外人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桑村鎮政府。桑村鎮政府一位負責人稱,從沒聽説過鎮政府去六盤水投資煤礦的事,鎮政府沒那個財力,按照規定也不可能進行這種投資。

  這一案件幾經審理,程式上比較繁瑣,但核心問題並不複雜。張三和李四打官司爭一個煤礦的所有權,法院一直認定李四違法,張三是合法的所有人,但突然有一天,法院要求再審並把所有權判給了外省與此案毫不相關的王五,王五表示自己“躺著也中槍”,壓根不知有此一礦。

  有法學泰斗稱,這樣的判決在司法審判實踐中聞所未聞。之所以會出現如此荒唐的“大逆轉”式的判決,隱情似乎是這樣的——記者獲得的錄音資料顯示,面對原告對第二次再審判決結果的質疑,主審法官稱:“我們合議庭做不了主……領導怎麼定我們就怎麼判”;時任六盤水市中院院長也稱:“市裏三位領導有指示,我只能照辦。”

  “按領導的意思判”,人們當然不願相信這是事實的全部,也期待當地有關部門能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公眾不希望看到“法官眼花了”、“合議庭都是臨時工”、“判決書有筆誤”之類的低級回應。有人諷刺六盤水市中院“判出了水準,判出了國情”。這自然有諷刺的成分,但也有幾分現實和真相的意味。

  一方面,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是司法獨立的基本內涵。然而現實中,領導批條子、打招呼,當事人托關係、送人情,類似的事情時有發生,如此一來,,司法審判的天平不時向權力、金錢、利益傾斜,“關係案”、“人情案”的出現在一些地方並非偶然。

  另一方面,領導的意思確實可以左右現實中某些事情的發生和走向,比如,引進什麼樣的項目,哪個企業可以中標工程,提拔誰重用誰,城市規劃的進行和改變,等等。“領導説了算”、“領導説了就得辦”,人們對此心照不宣。然而,人們最不希望被權力左右的事,或許就是司法審判的公正。因為法律是保障公民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因為人們相信法律不是兒戲。在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法律途徑應該説是很多人的救命稻草,如果走法律途徑最終的結果是“領導怎麼定我們就怎麼判”,那法律途徑可能反而成了壓死一些人的“最後一根稻草”。

  眾所週知,我們正致力於建設法治國家,以法律制約權力、張揚權利是其應有之義。我們也知道,建設法治國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按領導的意思判、勝訴的是局外人,如此荒唐的判決當然是個案,但個案的囂張和荒謬是如何煉成的?個案是否潛藏著共性問題?

  建設法治國家,要靠一次次公正審判、一次次依法行政去累建。人們不願看到如此拉低司法審判水準和法律尊嚴、權威的事情再次發生,也希望有關方面儘快對這個判決給出一個解釋,讓公眾看看這究竟是哪個領導的意思,領導這麼定案的意思到底是啥。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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